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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换房改善居住条件借子女名义,法院认定借名买房成立|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周素芬与丈夫陈国栋(2013年3月去世)原居住于一号房屋(建筑面积55平方米)。因年事已高、上下楼不便,二人决定出售一号房屋,换购同小区一层、面积更大的住房。

 

2010年3月,陈国栋将一号房屋以93万元售出,并计划用该款购买二号房屋(总价135万元)。因夫妻二人均已年逾六十,无法获得银行贷款,遂与女儿陈静协商,以陈静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申请40万元贷款,全部房款及月供由周素芬夫妇承担。

 

实际履行情况如下:

 

首付款93万元由陈国栋直接支付给卖方;

自2010年4月起,周素芬每月向陈静转账约2500元用于偿还贷款,部分月份由陈国栋账户转出;

2017年12月,周素芬支付最后一笔3万元,贷款全部结清;

二号房屋交付后,由周素芬夫妇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水、电、燃气费用由周素芬支付,物业及供暖费由陈静支付;

房屋产权于2010年4月登记在陈静名下,原始房产证未交予周素芬。

陈国栋去世后,周素芬多次要求陈静配合将二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遭拒。陈静辩称:

 

二号房屋系父母赠与,因其放弃了家庭另一套房产的继承权;

每月收款2500元系“租金”;

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周素芬之子陈明支持母亲主张,确认房屋应归父母所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素芬、陈国栋与陈静之间关于借名购买二号房屋的口头约定成立;

陈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二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周素芬、陈静、陈明三人名下;

周素芬享有4/6份额;

陈静、陈明各享有1/6份额;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主要依据如下:

首付款全部来源于周素芬夫妇出售一号房屋所得;

周素芬长期、规律性向陈静转账,金额与贷款还款基本匹配,符合代偿特征;

二号房屋自交付起即由周素芬夫妇实际占有、使用、装修,符合借名人控制房屋的典型表现;

借名原因合理:因年龄限制无法贷款,借用子女名义具有现实必要性。

赠与主张不成立:

陈静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或有效口头赠与证据;

若房屋确系赠与,父母作为受赠人反向支付“租金”不合常理;

贷款还清后“租金”停止支付,进一步印证款项性质为还贷而非租赁。

房屋权属涉及继承,不能单独过户至原告一人名下:

二号房屋系周素芬与陈国栋的夫妻共同财产;

陈国栋去世后,其50%份额作为遗产,由配偶周素芬、子女陈静、陈明三人法定继承;

故周素芬最终享有:1/2(夫妻共有)+ 1/6(继承份额)= 4/6;

陈静、陈明各继承1/6。

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借名买房属合同关系,权利人可随时主张物权确认;

且周素芬长期居住使用房屋,未怠于行使权利。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规律性转账记录是证明“代偿贷款”的关键证据

 

本案中,连续七年每月固定金额转账,形成完整证据链,远比口头陈述更具证明力。

“租金”抗辩难以成立,需结合生活常理判断

 

父母出资购房后反向支付大额“租金”给子女,不符合家庭伦理和经济逻辑,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操作建议:

借名购房应尽量签署书面协议;

保留全部出资凭证、还款记录、居住证明;

在具备购房资格后及时提起确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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