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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证明是借名?|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林涛与周婷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20年9月,因周婷尚未满足北京连续5年社保的购房资格,二人商议:由林涛出面,以周婷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具体操作如下:

 

林涛母亲向其账户转账120万元;

林涛支付首付款134万余元至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周婷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以其名义办理组合贷款140万元(含公积金贷款16万元);

自2022年2月起,林涛按月向周婷账户转账用于偿还房贷;

房屋交付后,由林涛办理收房手续、缴纳契税、物业费,并实际占有使用;

购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原件均由林涛持有。

2021年底,双方分手。为明确权属,二人于2022年3月14日签订《协议书》,载明:

 

“一号房屋系林涛借用周婷名义购买,林涛为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周婷应配合办理过户、提前还贷等手续。”

 

2023年,林涛取得北京购房资格,要求周婷配合解押并过户,遭拒。周婷称:

 

“房子是为结婚买的,我付了定金,也转过钱给他。那份协议是他逼我签的,而且用我公积金贷款违法,协议无效!”

 

林涛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周婷配合提前还贷。

 

二、裁判结果

✅ 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

 

✅ 周婷须配合林涛办理一号房屋的提前还贷手续;

 

❌ 驳回林涛“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及“立即过户”的请求。

 

关键结论:

 

恋爱期间借名买房,分手后补签协议可被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

实际出资+长期还贷+占有使用+持有原始凭证,足以证明借名关系成立;

但房屋属“限房价、竞地价”项目,未满5年禁售期,暂不能过户。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首付款134万余元由林涛账户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资金来源清晰;

月供由林涛持续偿还;

房屋由林涛收房、装修、居住,相关票据原件均由其保管;

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对权属、出资、过户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周婷称“受胁迫签署”,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报警记录、录音、证人);

协议签订于分手后数月,无紧急或异常情境,法院不予采信“被迫”说法。

使用他人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虽以周婷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但贷款实际由林涛偿还;

该行为未造成公积金基金损失,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

房屋暂不能过户,因政策限制

一号房屋为“限房价、竞地价”项目,取得产权证未满5年,禁止交易;

林涛可待2028年11月后(满5年)再行主张过户。

同居期间其他经济往来,另案处理

双方存在频繁转账,但无法证明与购房直接相关;

如有析产争议,可另行起诉。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恋爱/同居期间购房,务必书面明确权属!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分手后补签的《协议书》。若无此文件,仅凭转账和居住,风险极高。

“限房价”“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房,即使借名成功,也可能多年无法过户!

 

务必查清房屋性质及限售年限,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房”。

公积金贷款借名风险极大:

 

虽本案未认定无效,但多地已有判例以“违反行政法规”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慎用他人公积金资格!

“胁迫”需举证,否则难被采信:

 

周婷称被骚扰、被迫签字,却无任何证据,法院直接驳回。口头抗辩无效,必须有录音、报警、证人等。

最佳操作建议:

 

✅ 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注明出资、权属、过户条件);

 

✅ 所有款项从自己账户直接支付至开发商/银行;

 

✅ 保留收房、装修、缴费全套凭证;

 

✅ 取得购房资格后立即起诉确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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