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刘鹏是某国企职工刘建国、李秀英夫妇的长子。1999年,刘建国所在单位——甲印刷厂启动房改,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因刘建国夫妇工龄较长,可享受大幅购房优惠,便以刘建国名义购买了两套位于家属区的房改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总价约18万元,折抵工龄后实际支付7万余元。
刘鹏称:
“当时我准备结婚,但无房也无资格单独购房,就和父母口头约定:由我出资,借父亲名义买房,房子归我所有。”
此后:
他自称支付了全部购房款7万余元;
房屋交付后由其装修,并与父母共同居住;
父母去世后,房屋由其继续居住;
购房合同、收据、房产证原件均由其保管。
2023年,刘建国、李秀英先后去世,未留遗嘱。刘鹏起诉两位妹妹(刘芳、刘敏),要求:
确认其与父亲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判令妹妹们配合将一号、二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妹妹们坚决反对,称:
“房子是父母用自己工龄买的,我们从小看到大。哥哥从未提过‘借名’,突然拿出一张母亲临终前签的《证明》,明显造假!”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刘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结论:
仅有口头约定 + 长期居住 + 持有房产证,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关键证据《母亲证明》真实性存疑,且未体现“借名”意思表示;
举证不能,败诉风险由主张方承担。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需有明确合意,不能靠“推定”
法院强调:借名买房的核心是双方达成“名义登记+实际权利归属”的一致意思表示;
本案中,无书面协议,也无录音、聊天记录、证人等证明父母曾同意“房子归儿子”。
《母亲证明》不被采信
该证明由刘鹏自行打印,母亲李秀英在父亲去世次日签字;
被告提交医院病历证明:李秀英2021年初已被诊断为重度血管性痴呆,MMSE评分仅10分(满分30),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即使签名真实,也无法证明其理解内容、表达真实意愿。
出资事实未充分证明
刘鹏称自己持股甲公司30%,有能力出资,但未提供银行流水、取款记录或公司分红证明;
7万元购房款在1999年属巨款,若确为儿子支付,父母20余年从未提及,不合常理。
持有房产证≠拥有产权
因刘鹏长期与父母同住,自然接触并保管房产资料;
父母去世后未及时分割遗产,不能反推房屋归其一人所有。
举证责任在原告,举证不能则败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鹏未能完成举证义务;
法院明确:不能因亲情关系降低证明标准。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房改房、央产房、公房,慎用“借名”!
此类房屋涉及工龄折算、单位政策、继承分割,口头约定极易引发纠纷。
20年不提过户,本身就是重大风险信号!
若真为借名,为何父母健在时不办理?为何不在家庭群、遗嘱中说明?
临终“证明”效力极低:
老年人认知能力下降,法院对临终签字文件高度审慎,需配合视频、见证人、医疗评估等才可能被采信。
关键证据清单(缺一不可):
✅ 父母亲笔书写的借名协议或声明;
✅ 购房款从你账户直接支付的银行流水;
✅ 父母生前承认借名的录音、微信、邮件;
✅ 其他继承人知情并认可的书面确认。
亲情不能替代法律:
本案中,若刘鹏早年与父母签订简单协议,或让妹妹们签字确认,结局可能完全不同。
警示案例:
刘鹏住了20多年房子,却因证据不足,最终被认定为“普通同住人”,房屋将作为父母遗产由三子女法定继承。
口头借名,等于把百万房产寄托在“信任”二字上——而法律只认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