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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房屋继承案,孙女依遗嘱主张继承,叔叔反对,孙女起诉继承胜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案情叙事:一个家庭的房产继承纠葛

北京市区镇A村民王建国与赵秀兰系夫妻,育有四子 / 女:长子王大明、次子王二明、三子王三明、女儿王小红,家庭房产随时间逐步添置与调整。

1983 年,王建国与赵秀兰在村内建成一号院,院内建五间北房;2003 年加建东厢房,2007 年搭建西棚房,一号院成为家庭核心资产。1986 年 7 月,王建国主持签订分家单,对家中十二间房屋进行分配:东房五间归次子王二明,西房七间中预留两间供二人居住(百年后归王二明),剩余五间归三子王三明;长子王大明已独立生活,未参与此次房屋分配。分家单同时约定赡养义务:王二明赡养王建国,王三明赡养赵秀兰,二人每月各支付 10 元零花钱、每年提供 400 斤小麦,三名儿子各出资 100 元用于王小红婚嫁,家庭成员均认可该安排。

1988 年 6 月,王建国、赵秀兰出资 4500 元,从王大明处购买其名下二号院;1992 年房产确权时,二号院登记至王二明名下,一号院登记至王建国名下,此后多年房产归属无争议。

2015 年 6 月 29 日,王建国、赵秀兰为避免身后房产纠纷,委托许伟代书遗嘱、程刚担任见证人,并录制视频留存。遗嘱载明:依 1986 年分家单,一号院归王二明所有,经与王二明协商,二人去世后,一号院全部房产及后续拆迁权益由王二明之女王丽娜继承;分家单中预留的西房两间,去世后亦归王二明,与王大明无关。视频显示,许伟逐句确认遗嘱内容时,二人明确表示同意;王建国当场签字、按印并注明日期,赵秀兰因无书写能力,同意由许伟代签后本人按印;王大明、王二明、王三明、王小红均在遗嘱上签字。

2017 年 3 月 22 日,王建国死亡并注销户籍;2022 年 12 月 21 日,赵秀兰死亡并注销户籍。二人去世后,一号院继承问题引发争议:王丽娜持遗嘱主张继承一号院,王三明否认遗嘱真实性并质疑王丽娜继承权;王大明明确放弃继承,王二明、王小红支持王丽娜,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二)双方诉求

原告王丽娜(王二明之女,被继承人孙女)的诉讼请求

(1)判令位于北京市区镇A一号院内的 5 间正房归自己继承所有;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各被告的答辩意见

(1)被告王大明(被继承人长子):明确表示放弃对一号院房屋的继承权利,不参与该房产的分配。

(2)被告王二明(被继承人次子,原告父亲):完全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一号院归王丽娜继承。

(3)被告王三明(被继承人三子):坚决反对原告的诉求,提出多项抗辩理由:①认为本案不是继承纠纷,而是遗嘱纠纷,王丽娜没有继承王建国、赵秀兰遗产的资格,应驳回起诉;②不承认王丽娜手里《遗嘱》的真实性,要求提供影视资料还原遗嘱订立过程;③强调一号院登记在王建国名下,是王建国与赵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王丽娜可直接继承的财产;④提到 1988 年王建国、赵秀兰买王大明二号院,1992 年确权给王二明的事,认为房产归属需重新厘清;⑤指出王丽娜有传销前科且被判刑,质疑其品行;⑥称王丽娜是用分家单当诱饵,在老两口酒后诱导签字,目的是霸占房产;⑦觉得王丽娜要起诉也该在王建国在世时起诉,现在无权起诉自己;⑧主张王大明有精神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当年在遗嘱上的签字无效。

(4)被告王小红(被继承人之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王丽娜依据遗嘱继承一号院的权利。

(三)核心争议焦点

案由定性争议:本案应定为继承纠纷还是遗嘱纠纷?王丽娜是否具备继承王建国、赵秀兰遗产的主体资格?

《遗嘱》效力争议:2015 年 6 月 29 日的代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系王建国、赵秀兰的真实意思表示(王三明主张存在诱导、胁迫,原告主张系二老自愿)?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见证人资格、签字按印的合法性)?

王大明行为能力争议:王大明是否存在精神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在遗嘱上的签字是否有效?

房产归属关联争议:1988 年王建国、赵秀兰购买的二号院(1992 年确权给王二明),与本案一号院的继承是否存在关联?王三明提交的《买房证明》能否影响一号院的继承认定?

赡养义务与继承的关联争议:王三明主张自己履行了赡养义务,该事实是否会影响一号院的继承结果?

二、法院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核心仍围绕 “涉案《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展开,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在案证据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代书遗嘱需满足 “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 / 见证人 / 遗嘱人签字” 的形式要件(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可见,代书遗嘱需同时满足 “形式合规” 与 “意思表示真实”,方可认定有效。

《遗嘱》合法性论证:

(1)形式合规性:案涉遗嘱有许伟(代书人)、程刚(见证人)两名见证人,二人均签字并注明日期 2015 年 6 月 29 日;王建国本人签字按印,赵秀兰因书写不便由许伟代签且本人按印,完全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无形式瑕疵。

(2)意思表示真实性:原告提交的视频光盘清晰记录 —— 许伟向王建国、赵秀兰逐句确认 “去世后一号院归王丽娜继承” 时,二老明确表示同意;代书人许伟出庭作证称 “二老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表达清晰”,视频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遗嘱内容系二老真实意愿。

对王三明抗辩的反驳:王三明虽提出 “遗嘱系诱导订立、王大明签字无效” 等主张,但未提交任何充分、有效证据(如二老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存在胁迫 / 欺诈的证人证言、王大明精神残疾的官方诊断证明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的规定,王三明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区镇A一号院内的 5 间正房由原告王丽娜继承;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三明承担(具体金额以法院实际核算为准)。

四、律师提示

代书遗嘱需严守形式要件: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确保 “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者)、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本人签字(无书写能力者可按印,但需留存明确同意的记录,如视频)”,任何一项缺失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关键证据需妥善留存:涉及房产处分、遗产安排的,应完整保存遗嘱订立视频、见证人联系方式、分家协议、房产登记材料等原始证据,避免后续纠纷中因 “证据不足” 陷入被动。

抗辩主张需有证据支撑:对遗嘱效力、继承人资格等提出异议的,需提前准备充分证据(如司法鉴定意见、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官方诊断证明等),仅口头主张无事实依据的,将承担败诉风险。

精神残疾需依法认定:主张他人系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仅凭 “口头说有残疾” 无法否定其民事行为(如签字)的效力。

分家协议与遗嘱的衔接要合法: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对财产的初始处分,遗嘱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约定继承事宜,但需确保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分家协议中已确定的财产归属不冲突(如本案中遗嘱基于 “一号院归王二明” 的分家约定,进一步明确由王丽娜继承,符合法律逻辑)。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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