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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女儿凭父母遗嘱要房产 儿子反对 法院支持胜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引言

本次整理的是一起北京市通州区农村院落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核心争议是原告(被继承人女儿)主张按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继承院落内部分房屋,被告(被继承人儿子)质疑遗嘱真实性,且主张 “被继承人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结合生效判决、遗嘱效力及赠与意愿,最终支持原告的房屋归属请求。

二、案情介绍

(一)基础案情(亲属关系、死亡时间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时间

周志国(被继承人)与王秀兰(被继承人妻子)系夫妻,二人婚后共育三名子女:长子周强(本案被告)、次子周伟、长女周莉(本案原告)。周伟于 1985 年 12 月 2 日去世(时年 18 周岁,无子女);周志国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去世;王秀兰(妻子)尚在世,双方均认可周志国的父母先于其去世。

房屋背景(遗产确认)

案涉房屋所在院落为 “七号院落”(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土地使用者登记为周志国,院落内有正房七间、南房七间。

2015 年 9 月 22 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 D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七号院落内正房东数第一间至第四间、南房东数第一间至第四间归周志国、王秀兰共同所有”,该判决已生效。

(二)原告诉求

原告周莉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判令七号院落内正房七间中东数第一间至第四间、南房七间中东数第一间至第四间归周莉所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强承担。

原告主张依据:周志国 2016 年 9 月 5 日订立自书遗嘱,明确将七号院落内 “归夫妻二人所有的房屋” 在其去世后由周莉一人继承;且王秀兰(母亲)同意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周莉。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周强不同意原告诉求,主要理由: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主张遗嘱系周莉伪造,但明确表示 “不申请遗嘱真伪鉴定”;

认为七号院落内案涉房屋是周志国与王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志国生前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无权处分王秀兰的份额,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周志国的财产;

否认 “不尽赡养义务”,主张自己一直对父母尽赡养责任,不认可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证据交换与争议

有争议证据:

(1)自书遗嘱与录音录像:原告提交周志国 2016 年 9 月 5 日的《遗嘱》,内容为 “周强长期不与父母往来、不尽赡养义务,决定将七号院落内归夫妻二人所有的房屋及拆迁补偿,在我去世后由女儿周莉一人继承”,遗嘱末尾有 “周志国” 签名,证明人处有林建军(某村书记)、赵红(村委)、林志强(村委)签名;同时提交光盘(录有周志国立遗嘱的全过程)。被告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认可录音录像的真实性但主张 “周志国立遗嘱时状态不清”,未提交证据佐证。

(2)村委会证明:原告提交某村村委会证明,内容为 “周强长期不探望父母,父母生病不照顾、不支付医疗费,周志国葬礼未参加”。被告主张证明系伪造,无证据支持。

(3)赠与意愿:庭审中,王秀兰(周志国妻子)明确表示 “同意将七号院落内归自己所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周莉”,被告对此无异议,但主张 “周志国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三、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 “遗产范围”“遗嘱效力”“赠与合法性”“析产与继承一并处理” 四个核心问题,结合法律规定说理:

遗产范围与析产必要性:七号院落内案涉房屋(正房 1-4 间、南房 1-4 间)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为周志国与王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 “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的遗产”。因继承人和共有权人(王秀兰)均到庭,为节省诉讼成本、一并解决家事纠纷,法院将 “分家析产” 与 “继承” 列为并列案由一并审理。

赠与的合法性:王秀兰作为房屋共有权人,自愿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赠与周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遗嘱的有效性: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需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有周志国签名及明确日期,结合录音录像(周志国立遗嘱时表达清晰、自主签字),且被告不认可遗嘱却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周志国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

被告主张的驳回理由:被告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无证据,不申请鉴定;主张 “周志国无权处分共同财产”,但周志国仅处分了自己的份额,王秀兰的份额已通过赠与归周莉,故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七号院落内正房七间中东数第一间至第四间、南房七间中东数第一间至第四间归原告周莉所有。

五、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提供 5 点实用提示,帮助规避农村房屋继承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中遗嘱仅能处分个人份额:立遗嘱人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对自己享有的份额(一般为 1/2)作出安排,无权处分配偶的份额;若配偶自愿赠与,需单独明确表示(最好书面形式)。

自书遗嘱需留存 “防伪证据”:除满足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外,建议同步录制订立过程视频(记录遗嘱人精神状态、自主表达意愿的过程),避免后续因 “真实性争议” 陷入被动;若对方质疑遗嘱却不申请鉴定,法院通常会认可遗嘱效力。

农村房屋需先确认 “权属合法性”:继承农村房屋前,需先通过生效判决、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确认房屋权属(避免因 “违建”“未登记” 导致无法继承),本案中原告凭借前诉判决明确房屋归属,为继承主张奠定基础。

赡养义务的 “证据留存”: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 或反驳 “不尽赡养义务”,需留存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村委会 / 邻居证明等,仅口头陈述难以被法院采信。

析产与继承可 “一并处理”:若遗产涉及共有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且所有共有人均到庭,可申请法院一并审理析产与继承纠纷,避免 “先析产、后继承” 的二次诉讼。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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