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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本次整理的是一起涉及拆迁安置、房改购房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核心争议是原告(被继承人子女)主张按代书遗嘱继承房屋,被告(其他子女及代位继承人)质疑遗嘱真实性,同时主张 “共同出资购房”“拆迁贡献”“赡养义务” 等,法院结合房屋权属、遗嘱效力、贡献与赡养情况,最终按法定继承并酌情调整份额作出判决。
二、案情介绍
(一)基础案情(亲属关系、死亡时间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陈根生(2023 年 8 月 3 日去世)与刘桂兰(2003 年 11 月 19 日去世)系夫妻,二人共育 7 名子女:长女陈燕(2019 年 6 月 23 日去世,其女林欣为代位继承人)、次女陈梅(本案被告)、三女陈莉(本案被告)、四女陈红(本案原告)、五女陈秀(2009 年 4 月 9 日去世,其夫赵强、其女赵娟为代位继承人 / 利害关系人)、长子陈磊(2020 年 9 月 23 日去世,其子陈航为代位继承人)、次子陈阳(本案原告)。
房屋背景(权属与出资)
案涉房屋为 “八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
1994 年 4 月 16 日,甲公司(拆迁人)与陈根生(被拆迁人)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将陈根生原住房拆迁,安置 “八号房屋”(当时为公房),拆迁安置时考虑了陈根生、刘桂兰及孙子陈航的户籍与居住情况;
1994 年 4 月 14 日,陈根生作为承租人签订《北京市共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八号房屋;
2018 年,八号房屋按房改成本价出售,购房时使用了陈根生(工龄 25 年)与刘桂兰(工龄 28 年)的工龄优惠,实际房价 54192.76 元、公共维修基金 2459 元;
2020 年,陈阳、陈红、陈梅、陈莉、林欣、陈航六户均摊支付了八号房屋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拖欠物业费(40989.88 元)、测量及办证费(210 元),合计 97851.64 元(当时未通知赵强、赵娟);
2021 年 3 月 5 日,八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至陈根生名下,共有情况为 “单独所有”。
关键事件
2019 年 10 月 16 日,陈根生与长子陈磊发生口角,陈磊将陈根生打伤,后陈根生提交刑事谅解书,不再追究陈磊刑事责任。
(二)原告诉求
原告陈阳(次子)、陈红(四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八号房屋由陈阳、陈红共同继承。
主张依据:陈根生生前留有代书遗嘱,明确八号房屋在其去世后由陈阳、陈红继承。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陈梅(次女)、陈莉(三女)、林欣(长女之女):
不同意原告诉求,不认可遗嘱真实性,怀疑陈根生立遗嘱时精神不清(曾因头部受伤住院);主张八号房屋由六户(陈阳、陈红、陈梅、陈莉、林欣、陈航)共同出资购买,赵强、赵娟未出资,应六户均分;认可陈阳、陈红探望次数多,但赡养费用由六户均摊,不认可二人 “多尽赡养义务”。
被告陈航(长子之子,代位继承人):
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自己是拆迁被安置人,对八号房屋享有 30% 份额,剩余份额按法定继承均分;同时要求享有居住权;不认可遗嘱真实性(无视频证明陈根生精神清醒、遗嘱形式不合法);主张自己一家对陈根生、刘桂兰照顾更多(曾共同居住),陈磊 2020 年病危后才减少照顾。
被告赵强(五女之夫)、赵娟(五女之女):
赵娟称 “买房、立遗嘱、陈根生去世均未被通知”,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内容模糊,未明确 “全部遗产归原告”);认可陈阳、陈红赡养较多,同意 “多尽义务多分”;赵强补充称 “自己与陈秀(五女)曾照顾陈根生,陈秀去世后仍履行部分赡养义务(如承担墓碑费用、给陈根生钱解决受骗问题)”,主张应参与分割。
(四)证据交换与争议
有争议证据:
(1)代书遗嘱与录像:原告提交 2019 年 10 月 21 日陈根生的代书遗嘱,内容为 “八号房屋由陈阳、陈红办理房产证,去世后房屋全部权利归二人”,代书人石玉成、见证人冯小婷签字,陈根生签字按印;同时提交现场录像。
被告反驳:录像中陈根生头部受伤未愈(距被打不足一周),由他人搀扶保持坐姿,吐字不清、思维混乱,无陈根生口述遗嘱的过程,仅代书人宣读已写好的遗嘱,陈根生仅回应 “嗯、没问题”,不认可遗嘱真实性。
(2)家庭会议记录(陈航提交):2009 年 12 月 13 日记录,载明 “八号房屋由陈根生、陈航共有,陈航占 1/3”,有陈根生、陈阳、陈红、陈梅签字。
原告及其他被告反驳:签字属实,但当时约定 “陈航需好好照顾老人才能得 1/3”,后陈航未履行(陈磊打伤陈根生),且记录未对房屋作实质处分,不认可陈航的 30% 份额。
(3)微信群聊天记录(陈航提交):2023 年群聊显示 “有人同意陈航分 30%”。
原告反驳:聊天中陈红明确表示不认可,不能作为依据;陈梅、陈莉、林欣称 “当时协商分房未达成一致,才引发诉讼,坚持六户均分”。
三、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 “房屋权属与遗产范围”“遗嘱效力”“份额分割依据” 三个核心问题,结合法律规定说理:
房屋权属与遗产范围:
八号房屋原为公房,后通过房改购买,购房时使用了陈根生、刘桂兰的工龄优惠,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八号房屋的承租权源于原住房拆迁,拆迁安置时考虑了陈航的户籍与居住情况,陈航对 “能承租该房屋” 有贡献,故分割时需先扣除陈航的贡献份额(酌定 30%),剩余 70% 为陈根生、刘桂兰的遗产。
代书遗嘱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需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陈根生立遗嘱时距头部受伤不足一周,录像无其口述遗嘱的过程,仅代书人宣读已写好的内容,陈根生回应模糊,无法证明遗嘱是其真实意思,故对代书遗嘱不予采纳,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份额分割的具体依据:
刘桂兰(2003 年去世)的遗产(占房屋 35%):由全部继承人(陈根生及 7 名子女)均分,因部分子女先于陈根生去世,由代位继承人(林欣、陈航、赵娟)代位继承;
陈根生(2023 年去世)的遗产(占房屋 35%):考虑陈阳、陈红对陈根生住院期间照顾较多,酌定二人多分;赵强、赵娟照顾较少且未负担日常开支,酌定少分;其他继承人(陈梅、陈莉、林欣)均分;
陈航的贡献份额(30%):结合拆迁安置贡献,与继承份额合并后,总计享有 40%;
六户共同出资的 97851.64 元:属于陈根生、刘桂兰、陈航的共同债务,当事人可另行主张,不影响本案份额分割。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 “八号房屋”,由原告陈阳继承 12%、陈红继承 12%;被告陈梅继承 10%、陈莉继承 10%、林欣继承 10%、陈航享有总计 40%(含贡献份额与继承份额);被告赵强、赵娟共同继承 6%。
五、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提供 5 点实用提示,帮助规避类似纠纷:
代书遗嘱需完整保留 “口述过程”:代书遗嘱不仅要满足 “两名见证人、签字注日期”,还需录制遗嘱人 “口述遗嘱内容” 的过程(而非仅宣读已写好的遗嘱),尤其当遗嘱人年迈、受伤时,需通过视频清晰体现其精神清醒、意愿自主,避免因 “意思表示不明确” 导致遗嘱无效。
拆迁安置贡献需留存书面证据:若主张对房屋享有 “拆迁贡献份额”(如本案陈航的户籍、居住被计入安置),需留存拆迁协议、分户登记表、安置人口证明等,明确自己的安置权益,避免仅靠 “家庭会议记录”(易产生争议)主张权利。
共同出资需明确 “性质”:亲属间共同出资购房时,应书面约定 “出资是借款还是共有份额”,并留存转账备注(如 “八号房屋购房款”)、出资协议,避免日后因 “是债务还是共有” 产生纠纷(本案出资被认定为债务,需另行主张)。
代位继承人的 “通知义务”:处理遗产(如买房、立遗嘱)时,需通知所有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避免因 “未通知” 导致对方质疑程序不公(如本案赵强、赵娟以 “未被通知” 为由质疑遗嘱)。
赡养义务需留存 “有形证据”:主张 “多尽赡养义务” 需留存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支付赡养费的转账凭证、邻居 / 养老院证明等,仅 “探望次数多” 不足以被认定为 “多尽义务”,需结合 “实际付出”(如照顾住院、承担开支)举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