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引言
本次整理的是一起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核心争议是原告(被继承人女儿)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被告(被继承人孙子孙女)以 “被继承人(祖母)留有代书遗嘱” 为由主张专属继承,另有一名被告(被继承人女儿)明确放弃继承。法院结合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的法律后果、遗嘱形式要件及举证情况,最终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份额。
二、案情介绍
(一)基础案情(亲属关系、死亡时间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张建国与刘淑珍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 5 名子女:长子张磊、长女张敏(本案原告)、次女张莉(本案被告)、三女张静(本案原告)、四女张雯(本案原告)。
张建国于 2004 年 1 月 16 日去世;
张磊(长子)的配偶陈芳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去世,张磊本人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去世(先于母亲刘淑珍),二人育有 3 名子女:张昊、张悦、张明(均为本案被告);
刘淑珍(妻子)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去世;
双方均认可张建国、刘淑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房屋背景(遗产确认)
案涉房屋为 “九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建筑面积 47.6 平方米,1992 年通过房改政策购买,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建国。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是张建国与刘淑珍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由张昊一方居住使用。
被告张昊、张悦、张明主张 “九号房屋的购房款由父亲张磊出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二)原告诉求
原告张敏、张静、张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的 “九号房屋”;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张依据:张建国、刘淑珍均未留下有效遗嘱,九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张昊、张悦、张明(长子之子女):
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刘淑珍(祖母)生前留有代书遗嘱,明确将九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赠予父亲张磊,应按遗嘱继承;同时认为自己一方也对刘淑珍尽了赡养义务(如代替张磊看望老人)。
被告张莉(次女):
明确表示 “对争夺遗产不感兴趣,放弃对张建国、刘淑珍遗产的继承权”,认为将自己列为被告无意义,请求法院确认其放弃继承的意愿。
(四)证据交换与争议
有争议证据:
(1)代书遗嘱(张昊等提交):
2019 年 1 月 20 日的《遗嘱》载明:“刘淑珍愿将九号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全部赠予长子张磊”,代书人处有 “马晓宇” 签字,见证人处有 “郑红梅、孙建军” 签字,刘淑珍(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均按手印。
原告反驳:该遗嘱是代书遗嘱,但刘淑珍及见证人未签署具体日期,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且立遗嘱时其他继承人未到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更关键的是,张磊(遗嘱继承人)先于刘淑珍(遗嘱人)死亡,遗嘱应失效。
(2)赡养义务证据(原告提交):
原告提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银行流水、缴费收据,证明刘淑珍晚年住养老院时,三人支付了大部分费用且经常陪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被告反驳:张昊、张悦、张明称 “自己也代替张磊看望老人”;张莉称 “刘淑珍退休工资足够支付养老费,自己每月还付 300 元保姆费,也尽了赡养义务”,不认可原告 “多尽义务” 的主张。
三、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 “遗嘱效力”“房屋权属”“继承份额计算” 三个核心问题,结合法律规定说理:
遗嘱效力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需满足 “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签字 + 立遗嘱人签字 + 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更关键的是,“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对应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刘淑珍的遗嘱虽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但存在 “未注日期” 的形式瑕疵,且遗嘱继承人张磊(长子)先于刘淑珍死亡,故该遗嘱中 “赠予张磊份额” 的内容失效,刘淑珍的房屋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房屋权属的确认:
九号房屋是张建国与刘淑珍婚姻期间通过房改购买,虽张昊等主张 “购房款由张磊出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如出资凭证、书面协议),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50% 份额。
继承份额的计算:
(1)张建国 2004 年去世后:其占有的 50% 份额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刘淑珍 + 5 名子女:张磊、张敏、张莉、张静、张雯)共 6 人平均继承,每人分得房屋总份额的 50%÷6≈8.33%;
(2)张磊 2022 年去世后:其分得的 8.33% 份额由其子女(张昊、张悦、张明)代位继承,三人共占 8.33%;
(3)刘淑珍 2022 年去世后:其占有的 50%(自身份额)+8.33%(继承张建国的份额)=58.33% 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4 名子女:张敏、张莉、张静、张雯 + 代位继承人张昊、张悦、张明)继承;因张莉明确放弃继承,剩余 6 人平均分配 58.33% 份额,每人分得约 9.72%;
(4)最终合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简化计算(因张莉放弃,总份额由 4 方分割:3 名原告 + 1 组代位继承人),判定原告三人各占 1/4,被告三人共占 1/4。
同时,原告主张 “多尽赡养义务”,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如老人工资可覆盖费用,各方均有照顾),故按平均分配处理。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 “九号房屋”,由原告张敏继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张静继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张雯继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张昊、张悦、张明共同继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五、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提供 5 点实用提示,帮助规避类似纠纷:
遗嘱继承人先死的 “关键后果”:若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该部分遗嘱内容自动失效,对应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本案张磊先死,刘淑珍的遗嘱赠予失效),立遗嘱时需考虑 “继承人先死” 的风险,可增设 “替补继承人”(如 “若张磊先于我死亡,份额由其子女继承”)。
代书遗嘱的 “形式要件不能少”:代书遗嘱必须同时满足 “1 名代书人 +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所有人亲笔签字、注明年月日”,最好同步录制立遗嘱过程视频(证明遗嘱人精神清醒、意愿自主),避免因 “缺日期”“缺签字” 导致遗嘱无效。
“购房款出资” 需留直接证据:主张 “为父母购房出资” 时,需留存 “转账备注、父母出具的出资证明、书面协议” 等,仅口头主张或无备注的转账,难以被认定为 “出资对应产权份额”。
放弃继承要 “明确且书面”:放弃继承权需在遗产处理前向法院或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最好书面提交),一旦放弃,不能再反悔(如本案张莉放弃后,不再参与份额分配),避免 “口头放弃后又主张继承” 引发纠纷。
“多尽赡养义务” 需 “实质证据”:主张 “多分遗产” 需提供 “长期护理记录、大额医疗费支付凭证、养老院 / 社区的书面证明(证明主要照顾者)”,仅 “看望次数多”“支付小额费用”,若老人有独立收入可覆盖开支,难以被认定为 “多尽义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