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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仅送食物、偶尔探望,不构成多分遗产房依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引言

本次整理的是一起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核心争议是原告(被继承人姐姐)主张继承被继承人名下房屋 1/2 产权,被告(被继承人弟弟)以 “照顾多、出资购房、办后事” 为由主张多分(70% 左右),法院结合亲属关系、遗产性质及证据情况,最终判决二人各继承 1/2 产权。下面分板块梳理案件关键信息,并给出律师提示。

二、案情介绍

(一)基础案情(亲属关系、死亡时间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时间

李建国与张兰系夫妻,李建国是初婚,张兰是再婚:张兰前一段婚姻育有一子李军;李建国与张兰共育 3 名子女,分别是李明(被继承人)、李伟(本案被告)、李娟(本案原告)。

死亡时间:李建国 1984 年 5 月 13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兰 1982 年 12 月 2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李军 2003 年 8 月 4 日死亡(李军先后与赵红、孙丽结婚,均无子女,派出所户籍系统及原被告均确认李军无子女);被继承人李明 2023 年 6 月 22 日被发现死亡。

被继承人李明的婚姻情况:李明有两次婚姻,1983 年 9 月 30 日与孙丽结婚,1986 年 5 月 20 日离婚(无子女);1993 年 10 月 18 日与周敏结婚,2010 年 4 月 2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无子女,周敏与前夫之女吴婷由吴军抚养,周敏不付生活费,吴婷未与李明形成抚养关系)。

房屋背景(遗产确认)

案涉房屋为 “四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2005 年 9 月 7 日登记在李明名下,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是李明个人财产。

2010 年 4 月 2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 C 号民事调解书,明确:李明与周敏离婚,“五号房屋” 由周敏使用,“四号房屋” 归李明所有。

(二)原告诉求

原告李娟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判令自己继承被继承人李明名下 “四号房屋” 1/2 产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伟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李伟不同意原告的诉求,主张自己应继承 70% 左右的产权,理由有四点:

李明生前主要由自己和妻子照顾,李娟未照顾过;

李明的后事(尚未安葬)将由自己办理,前期相关事宜已由自己处理;

“四号房屋” 是拆迁安置房,购买该房屋的费用由自己支付;

李明去世后,经李娟同意,自己对 “四号房屋” 进行了装修,花费 48500 元。

(四)证据交换与争议

无异议证据:派出所证明信(亲属关系、死亡信息)、李明人事档案、李军婚姻档案、(2010)朝民初字第 C 号案件卷宗、“四号房屋” 产权证,法院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有争议证据与质证

证人证言(被告申请出庭):

① 证人王浩:称自己与李伟从小一起长大,李伟对家庭付出多,父母去世、家里购房时自己都帮忙;李伟对李明照顾最多,李伟妻子常给李明送吃的;自己 2001 年搬走,不清楚李明是否有残疾或疾病,知道李伟给李明交过房款、装修过房屋。

原告反驳:证人 2001 年已搬离,距离远,无法了解李明后期情况;证人承认李明生前能自己做饭、遛弯,有自理能力,亲属间走动是正常行为,不算 “多分遗产的法定条件”;无证据证明李伟出资购房。

被告认可该证言。

② 证人陈峰:称自己是原被告发小,李明说过没孩子,财产以后归李伟;李伟常给李明送饺子,对姐姐也照顾;自己拆迁前与他们住得近,了解情况,近年在国外。

原告反驳:证人近年在国外,无法证明李明去世前的照顾情况;证言提到 “送饺子” 与王浩证言一致,疑似串通;证人开篇就倾向 “房子归李伟”,存在偏向性;证人承认李明身体不错。

被告认可该证言。

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

① 李伟的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用以证明自己出资购买 “四号房屋”。原告不认可,认为对账单无法证明款项用于购房。

② 装修照片、收据:用以证明装修花费 48500 元。原告表示不清楚是否装修,若属实,同意按比例分担费用,但主张另行解决。

双方对 “照顾情况” 的陈述:原告称李明生前身体好;被告称李明生前能自理,2017-2018 年得过脑梗(出院后仍自理),去世前两年走路稍慢但能遛弯,就是 “有点懒”。

三、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 “继承方式”“遗产范围”“被告是否应多分” 三个核心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说理:

继承方式的认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明生前未留遗嘱,且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已死亡,故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即原告李娟、被告李伟依法继承。

遗产范围的确认:根据(2010)朝民初字第 C 号民事调解书,“四号房屋” 归李明所有,且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是李明个人财产,因此 “四号房屋” 属于李明的合法遗产。

被告 “多分遗产” 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只有存在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等法定情形,才可以多分。本案中:

李明生前独自生活且能够自理,被告主张的 “照顾” 多为亲属间正常走动(如送食物),未达到 “主要扶养义务” 的程度;

被告提交的银行对账单无法证明款项用于购买 “四号房屋”,证人证言也无其他证据佐证 “出资购房”;

装修费用与 “遗产分割份额” 无关,原告同意另行分担,不影响本案遗产份额判定。

综上,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多分遗产的法定情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 “四号房屋”,由原告李娟、被告李伟各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五、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提供 4 点实用提示,帮助规避类似纠纷或维护自身权益:

“多分遗产” 需满足 “法定情形 + 充分证据”:主张 “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 多分遗产时,需留存具体证据(如长期护理记录、医疗费 / 生活费支付凭证、邻居 / 社区的书面证明等),仅 “送食物、偶尔探望” 等正常亲属往来,难以被认定为 “主要扶养义务”。

“出资购房” 需留存直接关联证据:若为被继承人购房出资,需保留 “出资协议、转账备注(注明‘用于购买 XX 房屋’)、被继承人出具的出资证明” 等直接证据,仅单一银行对账单(无用途说明)无法证明出资与购房的关联性。

装修费用与遗产份额分割无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对遗产房屋的装修费用,不属于 “遗产分割” 范畴,可另行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担,或通过单独诉讼主张,不影响遗产本身的份额判定。

亲属关系证明要提前准备:法定继承中,需提供 “派出所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婚姻登记材料” 等明确亲属关系(尤其是再婚、继子女、无子女等复杂情况),避免因亲属关系无法证明影响继承权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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