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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配协议履行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 常是胜负核心 —— 本案中,张岚(原告)作为周涛(被继承人)的妻子、周明(被告,胜诉方)的继母,依据《房产配置协议》要求周明支付 100 万元补偿款及违约金,却遭周明以 “合同目的未实现” 抗辩。最终法院驳回张岚全部诉求,核心在于 “协议约定的补偿前提未达成”,为类似房产协议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介绍:一场围绕《房产配置协议》的付款争议
1. 亲属与房屋背景
周明(被告,胜诉方)系周涛(2024 年前后身患重病)与前妻之子;张岚(原告)与周涛 2015 年 11 月结婚,二人无子女。
涉案 “一号房屋”(原 A 号房屋)2015 年 8 月登记在周明名下,2024 年 1 月周明以 648 万元价格出售该房,售房款已转入其账户。“二号房屋”(原 B 号房屋)为张岚与周涛婚后相关财产,涉及分配争议。
2. 关键证据与争议焦点
胜诉方周明的核心证据:① 2024 年 1 月 14 日《房产配置协议》:明确约定周明支付张岚 140 万元补偿款的前提是 “张岚退出二号房屋分配并配合过户”;② 录音、起诉状:证明张岚曾谎称 “二号房屋已赠与周涛夫妇且有遗嘱”,诱导周明签协议,周明已另案起诉主张撤销协议;③ 转账记录:证实自己负担了周涛部分治疗费用,尽到赡养义务。
原告张岚的主张:① 提交《房产配置协议》,主张协议约定售房款 50% 中的 140 万元归自己,要求周明支付 100 万元及违约金;② 提交病历、机票信息,称周涛重病需医药费、周明出国未尽赡养义务,自己无收入需补偿;③ 提交二号房屋相关材料,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无需退出分配。
争议核心:张岚未退出二号房屋分配、未配合过户,是否有权要求周明支付 100 万元补偿款及违约金。
二、法院说理:两大关键点,锁定驳回诉求
1. 协议效力:合法有效但需看履行前提
《房产配置协议》是周明与张岚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协议明确约定,周明支付 140 万元补偿款的核心目的有二:一是感谢张岚照顾周涛,二是补偿张岚退出二号房屋分配并配合过户的损失—— 该目的已在协议中明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张岚获取补偿款需以 “履行退出二号房屋分配义务” 为前提。
2. 付款条件:合同目的未实现,付款诉求无依据
法院查明,张岚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退出二号房屋分配、配合办理过户,也未证明该合同目的 “必然实现”。若此时判令周明支付 100 万元,张岚后续可能拒绝履行二号房屋相关义务,导致周明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存在明显风险。因此,张岚在未履行协议约定前提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周明支付 100 万元补偿款及 10 万元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驳回张岚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张岚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周明支付 100 万元、违约金 10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张岚承担。
四、律师建议:签订房产配置协议,3 点关键操作
1. 明确 “义务与付款” 的对应关系,避免模糊约定
签订协议时,需清晰列明 “付款方支付款项” 与 “收款方履行义务” 的对应前提(如本案中 “支付补偿款 = 退出房屋分配 + 配合过户”),用具体条款明确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证明标准,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后续争议。
2. 留存 “对方未履行义务” 的证据,为抗辩铺垫
若对方未按协议履行前提义务,需及时留存证据(如本案中周明留存的 “张岚未退出二号房屋分配” 的材料、录音),同时避免擅自违约,可通过书面函件催告对方履行义务,明确告知 “义务未履行则付款条件不成就”,为后续诉讼中的抗辩提供充分依据。
3. 警惕 “欺诈性诱导”,签订前核查关键事实
面对对方提出的 “财产赠与、遗嘱” 等关键信息,需提前核查真实性(如本案中周明核查二号房屋赠与及遗嘱情况),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书面凭证(如赠与合同、遗嘱原件),避免因轻信口头承诺或虚假信息,在受欺诈情况下签订协议,后续需通过另案诉讼撤销协议,增加维权成本。
综上,房产配置协议的核心是 “权利义务对等”,签订时明确前提条件、履行中留存证据、警惕欺诈信息,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 “付款后对方不履行义务” 的被动局面。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