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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棚改腾退安置房屋继承争议中,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的明确性是核心焦点。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李娜(化名,被继承人儿媳)凭借 “公公李志强(化名)与婆婆刘兰(化名,已故)签订的有效共同遗嘱”“明确的遗产范围约定”,成功获 “一号房屋” 对应的腾退安置协议权利义务继承,驳回被告李军(化名,长子,李志强之子)、李丽(化名,次女,李志强之女)等的异议,维护了合法权益。以下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刘兰(已故,2022 年 11 月去世)与李志强(原告之一,刘兰配偶)系夫妻,育有三子女:李军(被告一,长子,对遗嘱存疑,李志强之子)、李娜(原告,次子配偶,实际主张权利,次子为李志强之子,已故)、李丽(被告二,次女,反对遗嘱,李志强之女);李丽与王浩(被告三,李丽配偶)育有一女王萌(被告四,李丽之女,李志强外孙女)。刘兰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核心财产:
源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院棚改腾退的安置房屋,包括 “一号房屋”(涉案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 及 110 平方米期房。2021 年 11 月,刘兰与甲公司(北京市朝阳区 XX 腾退公司)签订《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二)》,明确上述安置房屋归属,其中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为刘兰、李志强的安置份额,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仅签订腾退协议及选房确认单。
2. 关键事实与争议
李娜提交共同遗嘱主张 “一号房屋” 权利义务继承;李军、李丽等否认遗嘱真实性或合理性:
原告证据:共同遗嘱(2021 年 12 月):
李志强与刘兰共同订立,载明 “夫妻二人百年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及存款均由李娜继承,李娜负责二人养老送终”,落款有李志强、刘兰签名捺印,见证人赵伟(化名)、孙芳(化名)签名并注明 “全程参与,系老人真实意思”。遗嘱由李志强亲笔书写,订立于通州区某法律服务所,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在场佐证;赵伟、孙芳出庭作证,详述遗嘱形成过程,确认刘兰签名捺印真实。
被告抗辩:
李军称 “刘兰生前口头承诺给我一套房,不明白为何遗嘱未提及”,但认可李娜 2020 年 12 月后对刘兰照顾较多;李丽、王浩、王萌否认遗嘱真实性,主张 “遗嘱未明确钱款数额,拆迁房屋未交付时处分不合理”,却在法院释明后,拒不申请对刘兰签名捺印进行笔迹鉴定,亦未提交反证。
二、案件分析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共同遗嘱合法有效、遗产范围明确及被告抗辩无证据支撑,法院裁判逻辑如下:
1. 共同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足以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有效要件):
案涉共同遗嘱由李志强亲笔书写,刘兰签名捺印,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并签名见证,明确了遗产范围(“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及存款)与继承人(李娜),形式完整、内容清晰,符合自书遗嘱及共同遗嘱的法定要求。
见证人出庭作证详细还原遗嘱订立过程,佐证遗嘱系李志强、刘兰真实意思表示;李丽等虽否认遗嘱真实性,但拒不申请笔迹鉴定,未提交 “遗嘱系伪造、胁迫形成” 的反证(如刘兰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的医疗诊断、胁迫录音等),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其质疑不成立。
2. “一号房屋” 属刘兰遗产范围,李娜有权依遗嘱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
各方均认可棚改安置房屋分配方案:“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为刘兰、李志强的安置份额,“三号房屋” 及期房为李丽一家的安置份额,遗产范围仅为 “一号房屋”(本案明确需处理的部分)。
刘兰去世后,其对 “一号房屋” 享有的权利(对应腾退安置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属遗产;李志强明确同意将 “一号房屋” 作为刘兰遗产由李娜继承,符合共同遗嘱约定,李娜主张继承 “一号房屋” 对应的腾退协议权利义务,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3. 被告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李军称 “刘兰口头承诺给房”,无书面证据或证人佐证,口头表述无法对抗书面遗嘱的效力;其认可李娜对刘兰的照顾,与 “多劳多得” 的遗嘱分配逻辑一致,不构成反驳理由。
李丽主张 “遗嘱未明确钱款数额、房屋未交付时处分不合理”,无法律依据:遗嘱只需明确遗产范围即可,钱款数额不影响房屋继承条款的效力;腾退安置协议已明确 “一号房屋” 的位置、面积,虽未办理房产证,但对应的权利义务属可继承的财产性权利,生前处分合法有效。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腾退人(甲方)北京市朝阳区 XX 腾退公司与被腾退人(乙方)刘兰之间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签订的《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二)》中,就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原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李娜继承。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处理棚改腾退安置房屋继承纠纷需重点关注 3 点:
1. 共同遗嘱需 “形式完整 + 见证充分”,确保效力无争议
夫妻订立共同遗嘱时,建议由本人亲笔书写(或代书人书写后本人签名捺印),明确遗产范围(如安置房屋的具体房号、面积)、继承人及权利义务;邀请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并签名,同时对遗嘱订立过程录音录像,留存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第三方机构的佐证材料,避免后续真实性争议。
2. 明确 “遗产范围” 是关键,提前确认安置份额
棚改腾退中,需先与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安置房屋的分配方案,明确每位被安置人对应的房屋份额(如本案中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归父母,“三号房屋” 及期房归子女),并通过书面协议固定;继承纠纷中,仅针对被继承人享有的份额主张权利,避免因遗产范围模糊导致诉讼拖延。
3. 继承人否认遗嘱需 “提交反证”,拒绝无依据抗辩
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时,需积极申请笔迹鉴定、行为能力鉴定,或提交 “立遗嘱人受胁迫”“遗嘱内容与事实冲突” 的直接证据;仅以 “口头承诺”“条款不细致” 为由否认遗嘱,无法律与事实支撑,法院不予采信;拒不配合鉴定的,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棚改安置房屋继承中,合法有效的共同遗嘱与清晰的遗产范围,是保障继承权的核心,无证据的抗辩无法对抗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