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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质疑分家协议,原告起诉履行获 25% 份额,房产继承律师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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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房继承与分家析产争议中,分家协议的效力认定、拆迁利益的转化归属是核心焦点。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张敏、张强、张莉、张婷(均为胜诉方)凭借 “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分家协议》” 及 “被告书面确认”,成功获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对应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各 25% 权利义务,驳回被告张勇(化名)“按法定继承各占 20%” 的诉求,维护了合法权益。以下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张建国(已故,2020 年 11 月去世)与刘芳(已故,2017 年 11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五子女:张敏(原告一)、张强(原告二)、张莉(原告三)、张婷(原告四)、张勇(被告)。

核心财产:

原 XX 号房屋(刘芳名下)、原 X 号房屋(张勇居住);2020 年拆迁后,转化为两套定向安置房 ——一号房屋(某号,75.16㎡)、二号房屋(某某号,37.01㎡),均以张建国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未办产权登记。

2. 关键事实与争议

四原告提交分家协议 + 书面确认,主张获两套房屋合同权利;张勇主张按法定继承:

证据 1:《分家协议》(2018 年 5 月):

张建国、四原告、张勇共同签署,明确 “X 号房屋归张勇,XX 号房屋归四原告,与张勇无关;拆迁后每人给张敏 5 万元补偿”,无欺诈、胁迫情形,内容清晰。

证据 2:张勇书面确认(2020 年 9 月):

张勇手写 “北边房子跟我没关系,南边跟他们没关系”,其中 “北边房子” 即原 XX 号房屋(拆迁后转化为一号、二号房屋),佐证其认可 XX 号房屋利益与己无关。

证据 3:拆迁协议(2020 年 7 月):

张建国作为被搬迁人签订协议,明确拆迁原 XX 号房屋获两套安置房,印证拆迁利益与原 XX 号房屋的转化关系。

被告张勇的抗辩:

称《分家协议》是 “为多获拆迁利益的分户协议,未实际履行”,主张两套房屋是父母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五人各占 20%;否认书面确认的关联性,但未提交证据。

二、案件分析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 **《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及拆迁利益归属明确 **,法院裁判逻辑如下:

1. 《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

协议由张建国、四原告、张勇共同签署,内容围绕两套房屋所有权分割,包含刘芳去世后遗产(原 XX 号房屋中刘芳份额)的处置,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符合 “家庭成员分家析产的合意”,合法有效,对全体签署人具有约束力。

张勇称 “协议是分户协议”,但未提交 “开发商不同意分户” 或 “协议未履行” 的证据,且后续其书面确认 “北边房子跟我没关系”,与协议内容一致,抗辩不成立。

2. 两套安置房是原 XX 号房屋的拆迁利益转化,归四原告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物权变动):

原 XX 号房屋经拆迁,转化为一号、二号房屋,两套房屋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本质是原 XX 号房屋的拆迁利益延伸。

依据《分家协议》,原 XX 号房屋归四原告,故其拆迁利益(两套房屋合同权利)也应归四原告,四人各占 25%,符合协议约定。

3. 张勇的法定继承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

原 XX 号房屋已通过《分家协议》处置,不属于 “张建国、刘芳死亡时遗留的未处分遗产”,张勇主张 “按法定继承” 无事实基础;

张勇书面确认 “北边房子跟我没关系”,进一步否定其对拆迁利益的主张,其抗辩无证据支撑,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张建国与甲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对应 “一号房屋”)项下权利义务,由原告张敏、张强、张莉、张婷各享有 25%;

张建国与甲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对应 “二号房屋”)项下权利义务,由原告张敏、张强、张莉、张婷各享有 25%。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处理拆迁安置房分家析产纠纷需重点关注 3 点:

1. 分家协议需 “书面签署 + 内容明确”,固定合意

家庭成员分家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拆迁利益等财产的归属,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避免 “口头约定”;

协议内容需包含遗产处置(如已故家庭成员份额),确保无遗漏,减少后续争议。

2. 拆迁利益转化需留存 “对应证据”,明确归属

拆迁时,保留 “原房屋产权证明、拆迁协议、选房确认单” 等,证明安置房与原房屋的转化关系,避免因 “财产形态变化” 导致归属争议;

若被告曾书面确认利益归属(如本案张勇的字条),需妥善保管,作为关键佐证。

3. 抗辩需提交有效证据,无证据不被支持

对分家协议或利益归属有异议时,需提交 “协议无效(如欺诈、胁迫)”“利益未转化” 的证据,单纯口头否认或无依据主张,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继承人应尊重已签署的分家协议,对合法有效的协议,主张 “按法定继承” 无法律依据,不应盲目抗辩。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协议优先、利益转化清晰” 的原则,也提醒公众:拆迁安置房的归属需以分家协议、书面确认为依据,合法签订的协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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