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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继承人质疑自书遗嘱,受益人起诉胜诉,遗产继承律师揭秘证据要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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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争议中,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认定、笔迹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是核心焦点。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王伟(化名)、王萌(化名,王伟之女)凭借 “被继承人刘慧(化名)的有效自书遗嘱” 及 “笔迹鉴定意见”,成功按遗嘱各获 “一号房屋” 50% 份额,驳回原告王明(化名)“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的诉求,维护了合法权益。以下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王建国(已故,2014 年 9 月去世)与刘慧(已故,2021 年 9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两子:王明(原告,长子)、王伟(被告一,次子);王萌(被告二)系王伟之女。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原海淀区 X 号房屋),2007 年 6 月登记在王建国名下,系王建国与刘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利瑕疵。

2. 关键事实与争议

王伟、王萌提交自书遗嘱 + 鉴定意见,主张按遗嘱继承房屋;王明主张按法定继承:

证据 1:王建国遗产继承公证(2016 年 9 月,甲公证处出具 A 号、B 号公证书):

王建国去世无遗嘱,王明、王伟均书面声明 “放弃继承王建国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该份额由刘慧单独继承,刘慧成为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有权通过遗嘱处分房屋。

证据 2:刘慧自书遗嘱(2018 年 9 月 10 日):

明确 “一号房屋由王伟、王萌各继承 50% 份额”,落款有 “刘慧” 签名,内容清晰、字迹连贯。

证据 3:笔迹鉴定意见(2024 年 1 月,司法鉴定所出具):

经王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 “遗嘱上‘刘慧’签名字迹,与公证处、法院卷宗中刘慧的签名样本为同一人书写”,鉴定程序合规。

原告王明的抗辩:

否认遗嘱真实性,主张 “样本签名非刘慧本人书写、公证时刘慧未到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坚持 “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自己应得份额”。

二、案件分析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及原告抗辩无证据支撑,法院裁判逻辑如下:

1. 刘慧是一号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有权立遗嘱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权):

王建国去世后,王明、王伟放弃继承其房屋份额,刘慧通过公证单独继承该份额,自此成为一号房屋唯一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完全处分权,可通过自书遗嘱指定继承人。

2. 刘慧自书遗嘱形式合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

遗嘱为刘慧亲笔书写,内容明确 “房屋由王伟、王萌各得 50%”,落款有签名,符合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的法定形式;

笔迹鉴定意见显示 “遗嘱签名与刘慧样本签名一致”,且遗嘱主文字迹与签名墨迹无明显区别,结合公证处、法院留存的刘慧签名样本(来源客观第三方),可确认遗嘱系刘慧真实意思表示,无伪造、篡改情形,合法有效。

3. 王明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举证):

王明主张 “样本签名非刘慧书写、公证时刘慧未到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刘慧其他签名样本、公证程序违法记录),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笔迹鉴定程序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资质合法、样本来源可靠,王明否认鉴定意见却无反证,其主张不成立;

遗嘱已明确房屋继承方案,王明要求 “按法定继承” 与遗嘱效力冲突,无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原 X 号房屋),由被告王伟、王萌按份继承,王伟、王萌各享有 50% 份额;驳回原告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处理房屋自书遗嘱继承纠纷需重点关注 3 点:

1. 自书遗嘱需严格遵循 “亲笔书写 + 签名” 要求

立遗嘱时务必亲笔书写全文(避免打印后签名),明确财产范围、继承人及份额,落款签署完整姓名,确保形式合规;

留存多份遗嘱人亲笔签名样本(如银行签字、公证文件),便于后续争议时作为鉴定依据。

2. 笔迹鉴定是确认自书遗嘱真实性的关键手段

若对方否认遗嘱签名真实性,应及时申请法院委托正规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提交来源客观的签名样本(如公证处、法院、银行留存文件),确保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积极配合法院调取第三方样本,避免因样本不足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3. 抗辩需提交有效证据,无证据不被法院支持

对自书遗嘱有异议时,需提交具体反证(如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医疗证明、签名伪造的鉴定意见),单纯口头否认或无依据质疑,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继承人应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对合法有效的遗嘱,主张 “按法定继承” 无法律依据,不应盲目抗辩。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证据为本”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自书遗嘱是处分房屋的有效方式,关键在于确保形式合规、留存签名样本;发生争议时,合法的笔迹鉴定意见是维护遗嘱效力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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