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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赠房给子女,母亲反悔诉无效未获支持丨北京房产合同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家庭房产纠纷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后一方反悔” 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母亲主张父亲单方赠与房产无效的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请。我将结合案件细节解析家庭财产赠与的法律要点。

一、案情梳理

1. 当事人关系

原告:张桂兰(母亲)

被告:李明(儿子)

被继承人:李建国(张桂兰丈夫,李明父亲,2023 年去世)

案外人:李娜(李明妹妹)

证人:王鹏、刘芳(李建国夫妇老邻居)、赵秀莲(邻居)

2. 核心事实脉络

(1)购房与出资约定(2001-2002 年)

2001 年 10 月,李建国与张桂兰计划购买大兴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70.79㎡),总房款 12.6 万元。因老两口积蓄不足,遂电话征询子女意见:

女儿李娜明确表示 “无钱出资,也不争夺房产”;

儿子李明当即承诺出资 6 万元,并约定 “出资后房屋将来归自己所有”。

2001 年 10 月 22 日,李明通过银行向李建国汇款 6 万元(用途注明 “房款”)。2002 年 4 月,李建国与甲公司(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全款后办理产权登记,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

(2)赠与过户(2018 年)

2018 年 5 月 22 日,李建国夫妇为履行当年约定,决定将一号房屋赠与李明。当日,老两口邀请邻居王鹏、刘芳到场见证,共同前往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

李建国与李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一号房屋 100% 份额无偿赠与李明;

张桂兰在赠与说明材料上签名捺印,全程参与办理过程(现场录像显示其协助李建国提供眼镜等);

李明承担了赠与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收益款 7.98 万元、税费 2.43 万元及工本费 80 元。

当日,一号房屋过户至李明名下。

(3)纠纷爆发(2023 年后)

2023 年 5 月李建国去世后,张桂兰以 “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单方赠与无效,自己对赠与不知情” 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中 50% 份额无效,并判令李明协助过户该部分份额。

二、案件分析

我们围绕 “赠与合法性” 展开论证,核心从三方面构建证据链:

1. 购房出资附条件约定真实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 158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李明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注明 “房款”)、邻居赵秀莲的书面证言(证实 “谁出资房屋归谁” 的约定)、妹妹李娜的书面说明(认可未出资且不争房产),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 2001 年购房时的附条件约定合法有效,赠与行为是对该约定的履行,而非单方处分。

2. 张桂兰对赠与知情且同意,不构成 “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现场参与证据: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录像、照片显示,张桂兰全程陪同办理赠与,且在赠与说明材料上签名捺印,邻居王鹏、刘芳出庭作证 “老两口均自愿办理赠与”;

事后追认佐证:2018 年赠与后至 2023 年李建国去世前,张桂兰从未对房屋过户提出异议,符合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处分的默示同意”;

反驳 “不知情” 主张:张桂兰称 “被哄骗签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且其在办理现场的行为(如递眼镜、配合签字)与 “不知情” 矛盾。

3. 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无撤销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 663 条,赠与撤销需满足 “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 等情形。本案中:

李明已依法办理房屋过户,取得不动产权证,赠与合同履行完毕;

李明多年来对老两口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住院护理、日常照料),无任何可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

张桂兰主张 “赠与无效”,但未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桂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或单方处分情形,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赠与系李建国夫妇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桂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家庭房产赠与的 3 个法律要点

1. 婚前 / 婚内出资约定要 “白纸黑字”

家庭购房时若有 “出资归谁”“赠与条件” 等约定,建议签订书面协议,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可邀请邻居、亲友见证,避免日后因 “口头约定” 产生争议。

2.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 “共同确认”

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处分时仍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手续,在登记机构的文件上共同签名;

保留办理过程的录像、照片、证人证言等,避免日后一方以 “不知情” 主张无效。

3. 赠与履行完毕后,反悔难获支持

不动产赠与以 “过户” 为履行完毕标志,一旦办理过户,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否则赠与人或其继承人难以主张无效;

受赠人需保留赡养义务的证据(如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转账凭证),应对可能的撤销主张。

律师提醒

家庭房产纠纷往往涉及亲情与法律的交织,建议在重大财产处分前咨询专业律师,规范手续、留存证据,既能避免亲情破裂,也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已陷入纠纷,需重点围绕 “意思表示真实性”“证据完整性” 展开维权,切勿仅凭口头陈述主张权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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