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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逃债转房产,债权人维权撤销财产约定丨北京房地产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当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务人在败诉后迅速离婚并将房产全归配偶,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我将结合案件细节解析维权关键。

一、案情梳理

1. 当事人关系

原告:丙公司(债权受让人)

被告:张伟(债务人)、刘敏(张伟妻子)

第三人:甲公司(科技公司,原债权人)

2. 核心事实脉络

(1)债务确认与债权转让

2022 年 8 月,甲公司与张伟、王强因股权代持纠纷诉至西城法院,法院判决张伟赔偿甲公司 92 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 3.85% 计算)。张伟上诉后,2023 年 1 月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 年 2 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 92 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丙公司(用以抵偿甲公司欠丙公司的货款及合同尾款),甲公司当庭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2)执行无果与离婚转移财产

2023 年 6 月 19 日,丙公司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发现张伟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 年 11 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经查,西城法院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查封张伟与刘敏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登记在刘敏名下,价值 650 万元,尚有贷款 154.88 万元未还)。查封仅 14 天后,7 月 21 日张伟与刘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刘敏所有,贷款由刘敏偿还;张伟每年支付 3 个子女抚养费 200 万元,夫妻无存款,家电家具归刘敏”。

(3)维权起诉

丙公司发现张伟通过离婚无偿处分房屋份额、逃避债务后,起诉要求:1. 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一号房屋的约定;2. 张伟、刘敏共同承担律师费 10 万元。

二、案件分析

作为丙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围绕 “债权人撤销权的四大构成要件” 展开核心论证,逐一击破被告抗辩:

1. 丙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主体适格

债权来源合法:92 万元债务经一、二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基础无瑕疵;

债权转让有效: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加盖公司公章且甲公司当庭认可,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通知义务已履行:被告辩称 “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但丙公司通过起诉主张权利,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张伟发生效力,丙公司主体适格。

2. 张伟存在 “无偿处分财产” 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时间节点异常:7 月 7 日房屋被查封,7 月 21 日即协议离婚,间隔仅 14 天,明显是为逃避查封后的执行;

财产处分不合理:一号房屋是夫妻唯一大额财产,张伟放弃全部份额却承担每年 200 万元抚养费(远超合理范围),实质是通过 “不合理抚养费” 掩盖 “无偿转让财产” 的目的;

损害偿债能力:离婚后张伟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直接导致丙公司 92 万元债权无法实现。

3. 被告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离婚是身份行为不可撤销” 不成立: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分割可分离,财产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依法可单独撤销;

“房屋抵押在前、债务在后” 不成立:一号房屋虽曾办理抵押,但离婚转移财产发生在债务确认及查封之后,逃避债务的意图明确;

“并非无偿转让(需承担抚养费)” 不成立:200 万元 / 年的抚养费远超普通家庭抚养 3 个子女的合理支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掩盖无偿处分本质,法院不予采信。

4. 律师费属于 “必要费用”,应由张伟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 540 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丙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转账记录,足以证明 10万元律师费是维权的合理支出,应由张伟单独承担。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通过离婚协议无偿处分房屋份额的行为损害了丙公司的债权,符合撤销权行使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38 条、第 540 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张伟与刘敏 2023 年 7 月 21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 “一号房屋归刘敏所有,贷款由刘敏偿还” 的约定;

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原告丙公司律师费 10 万元;

驳回原告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债权人遇 “离婚逃债”,4 步维权指南

1. 及时固定 “债务 + 财产转移” 证据

保留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债务凭证,证明债权合法有效;

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民政局查询债务人的房产登记、离婚协议,固定 “离婚后财产全归配偶” 的书面证据;

梳理时间线,重点标注 “债务确认 - 申请执行 - 财产查封 - 离婚转移” 的间隔时间,证明主观恶意。

2. 债权转让要规范,避免主体争议

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加盖双方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明确债权范围及转让对价;

转让后通过短信、邮件、公函等方式通知债务人,留存通知记录;若未提前通知,可通过起诉方式补正。

3. 牢记 “1 年除斥期间”,逾期权利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 541 条,撤销权需在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行使。发现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后,应在 1 年内起诉,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

4. 合理主张 “必要费用”,降低维权成本

起诉时可主张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付费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单独承担,无需债权人自行承担。

律师提醒

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逃避债务时,切勿拖延!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调查财产线索,通过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撤销恶意处分行为,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涉案财产,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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