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债务人转房逃债,债权人胜诉撤销转让合同丨北京房产买卖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当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务人在诉讼期间将房产 “低价” 转让给女儿,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转让合同,且 10 万元律师费由债务人全额承担。

一、案情梳理

1. 当事人关系

原告:李强(债权人)

被告一:张伟(债务人)

被告二:张萌(张伟之女,房产受让人)

2. 核心事实脉络

(1)债务确认:法院判决张伟需偿还 63 万余元

2022 年 9 月 28 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就李强与张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张伟需返还李强 631396.65 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按 LPR 计算)。张伟不服,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恶意转移:诉讼期间 “卖” 房给女儿,实为无偿转让

2022 年 12 月 26 日,张伟在上诉期间,与女儿张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辽宁省一号房屋(市场价值约 42.5 万元)以 10 万元价格 “出售” 给张萌。2023 年 1 月 3 日,二人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张萌成为一号房屋登记权利人。庭审中张伟自认:“张萌未实际支付 10 万元购房款,因房子原本就是张萌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

(3)维权起诉:债权人发现后提撤销权之诉,支付 10 万律师费

2023 年 2 月 7 日,北京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伟拒不履行义务,李强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一号房屋已被转移。2023 年 11 月 2 日,李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诉讼中,李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一号房屋。

二、案件分析

我们围绕 “撤销权成立要件” 展开核心论证,紧扣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

1. 张伟的行为符合 “可撤销情形”,满足《民法典》第 538 条规定

《民法典》第 538 条明确:“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本案中:

债务已确定:一审判决已确认张伟对李强的债务,虽在上诉期,但张伟明知若败诉需承担还款义务,仍转移房产;

实为无偿处分:合同约定 10 万元价款,但张萌未实际支付,张伟当庭承认 “无需付款”,本质是无偿转让财产;

影响债权实现:一号房屋是张伟重要财产,转让后其偿债能力显著下降,导致李强的 63 万余元债权无法实现。

2. 李强行使撤销权符合 “时间要求”,未过除斥期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撤销权需在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本案中:

2023 年 8 月李强申请执行时发现房产被转移(知道撤销事由);

2023 年 11 月 2 日提起诉讼,间隔不足 3 个月,完全符合 1 年除斥期间要求,未丧失权利。

3. 10 万元律师费属于 “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 540 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10 万元律师费是李强为维护债权、提起撤销权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且有《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佐证,依法应由张伟承担。

4. 张伟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张伟主张 “一号房屋是张萌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仅为孩子上学”,但未提供任何出资凭证(如银行流水、购房合同等);且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一号房屋登记在张伟名下,其即为合法权利人,“代持” 说法无事实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在诉讼期间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损害了李强的债权,李强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38 条、第 540 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张伟与张萌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被告张萌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将辽宁省大石桥市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张伟名下,张伟予以协助;

被告张伟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给付原告李强律师费 10 万元。

四、案件启示:债权人遇 “老赖” 转移财产,这 3 步维权最关键

1. 及时固定 “债务 + 财产转移” 证据,是维权基础

保留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债务凭证,证明债权合法有效;

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查询债务人财产变动记录,固定 “转移财产” 的书面证据(如买卖合同、过户登记材料);

若债务人主张 “有偿转让”,要求其提供付款凭证(如银行流水),无凭证即可认定为 “无偿 / 低价转让”。

2. 牢记 “1 年除斥期间”,发现后立即起诉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一旦超过期限权利即消灭。建议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后,3 个月内委托律师起诉,避免错失时机。

3. 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可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必要费用”,均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需注意留存《委托合同》、付费发票等凭证,作为主张费用的依据。

律师提醒

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切勿拖延!及时通过 “财产保全 + 撤销权诉讼” 组合方式,既能防止财产被进一步转移,又能通过法律手段恢复财产原状,保障债权实现。若对证据收集、诉讼流程不熟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高维权效率。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