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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子女主张我房屋为老人遗产,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产继承纠纷中,不动产权属登记往往是认定产权归属的核心依据。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 “父母遗留房产” 引发的侵权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恶意转移房产并要求赔偿,最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一、案情梳理

1. 当事人关系

被继承人赵秀兰与陈某系夫妻,育有陈国华、陈卫国、陈建国(原告)、陈晓峰、陈美玲五名子女。陈某 1992 年去世,赵秀兰 2008 年去世;陈美玲 2014 年去世,其配偶为王建国,女儿为陈思雨;陈晓峰(原告兄长)2015 年去世,配偶为刘慧敏(被告一),儿子为陈宇轩(被告二)。张海涛(被告三)原系乙公司销售经理。

2. 涉案房产及背景

2000 年 10 月,甲公司(拆迁人)与赵秀兰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对赵秀兰名下海淀区 A 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款及补助费共计 221755 元,赵秀兰于当月领取该款项。

2000 年 10 月 21 日,乙公司与陈晓峰签订《北京市某房屋买卖契约》,购买昌平区一号房屋,价款 15 万元。2004 年 4 月,一号房屋登记至陈晓峰名下;2016 年,陈晓峰去世后,刘慧敏与陈宇轩经人民调解协议(编号 Y 号)约定陈宇轩放弃继承,一号房屋归刘慧敏所有,并经法院裁定书确认有效,随后过户至刘慧敏名下。

2022 年 3 月,陈建国代刘慧敏将一号房屋以 243.5 万元出售,陈宇轩分两次向陈建国支付 20 万元。后陈建国以 “一号房屋系赵秀兰遗产,陈晓峰伪造合同转移房产,刘慧敏、陈宇轩、张海涛侵权” 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101.75 万元并由张海涛承担连带责任。

3. 关键证据

购房及权属证据:2000 年 10 月 21 日乙公司与陈晓峰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虽有涂改但加盖乙公司公章)、2002 年购房发票(付款人为陈晓峰)、契税减免证明、2004 年不动产登记证书、2016 年司法确认裁定书及过户材料,均证明一号房屋归陈晓峰、刘慧敏合法所有。

付款凭证:陈宇轩向陈建国转账 20 万元的记录,主张该款项系对陈建国的赡养扶助,而非 “售房款分割”。

张海涛履职证明:张海涛提交的乙公司任职证明,证实其 2000 年签订合同、代办登记系职务行为,无伪造行为。

二、案件分析

1. 不动产权属应以登记为核心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 217 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号房屋 2004 年已登记至陈晓峰名下,2016 年经司法程序过户至刘慧敏名下,两次登记均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公示公信力。

陈建国主张 “一号房屋系赵秀兰遗产”,仅提交丙物业公司入住登记、居委会居住证明等材料,但物业登记仅为管理用途,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产权证书,无法证明赵秀兰是实际所有权人。

2. 购房合同真实有效,无伪造情形

陈建国质疑 “2000 年购房契约系伪造”,但该合同涂改处均加盖乙公司公章,符合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结合 2002 年陈晓峰名下购房发票、契税凭证及 2004 年登记档案中无涂改的契约版本,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90 条,陈建国仅以 “个人陈述” 主张伪造,无其他物证、书证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 拆迁利益并非赵秀兰个人独有

《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记载拆迁时实际居住人口为赵秀兰、陈晓峰、刘慧敏、陈宇轩 4 人,陈晓峰作为家庭成员亦享有拆迁利益,并非陈建国所称 “补偿款全由赵秀兰控制”。且陈建国未提交证据证明 “一号房屋购房款来自赵秀兰拆迁款”,其主张陈晓峰 “无经济能力购房” 缺乏事实依据。

4. 张海涛履职行为不构成侵权

张海涛作为乙公司销售经理,签订合同、代办登记系职务行为,且购房手续中发票、契税证明等均由乙公司出具,不存在 “与陈晓峰串通伪造” 的情形。陈建国要求张海涛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不动产权属登记是 “核心凭证”

购买房产后务必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书是认定所有权的首要依据。物业登记、居住证明等仅为辅助材料,不能替代产权证书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虽持有居住、物业登记证据,但因无产权证书支持,最终败诉。

2. 合同签订、变更需保留完整证据

签订购房合同时,若需修改内容,务必在涂改处加盖公章或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妥善保管购房发票、契税凭证、付款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日后就合同真实性产生争议。

3. 主张权利需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若认为他人侵犯自身财产权益,需提交产权证明、侵权行为证据(如伪造文件、恶意转移记录等),仅凭口头陈述或间接证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原告因未能提供关键证据,导致诉求被驳回。

4. 家庭财产纠纷优先明确权属

涉及父母遗留财产时,应先通过产权登记、遗嘱等明确权属,再协商分割;若对登记结果有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而非直接主张 “侵权赔偿”,避免因请求权基础错误导致维权失败。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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