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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风险高,但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是否能追回?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名买房纠纷,原告陈瑶因男友李伟昏迷后,其父亲李建国退房却拒不返还 60 万首付起诉,最终法院支持了返还购房款的核心诉求。我将结合案件细节解析维权关键。
一、案情梳理
1. 当事人关系
原告:陈瑶(借名人,李伟前女友)
被告:李伟(出名人,陈瑶前男友)、李建国(李伟父亲,监护人)
第三人: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商)
2. 核心事实脉络
(1)借名买房与付款
2018 年,陈瑶因无两限房购房资格,与男友李伟约定借其名义购买朝阳区一号房屋。同年 9 月 19 日,李伟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总房款 109.73 万元,约定首付 59.73 万元、公积金贷款 50 万元。
2018 年 7 月 2 日,陈瑶向李伟转账 60 万元(备注 “购房”),李伟用该款支付首付,甲公司开具发票。当日,双方补签《合同》,明确 “李伟为名义购房人,自愿放弃房屋权益,房屋实际归陈瑶所有”,李伟另出具 60 万元《收条》。
(2)男友昏迷与监护人退房
2020 年 4 月,李伟突发脑梗死昏迷,经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父亲李建国为监护人。
2020 年 7 月至 11 月,李建国多次通过微信与陈瑶沟通退房事宜:告知开发商催贷、发送律师函,征询退房意见,并承诺 “开发商退款后立即转给陈瑶”。2021 年,李建国以李伟监护人身份起诉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甲公司扣除 5000 元违约金后返还 59.23 万元至李伟账户,但李建国拒绝将该款返还陈瑶。
(3)维权起诉
陈瑶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要求李伟、李建国返还 60 万元。
二、案件分析
我们围绕 “本金返还的合法性” 展开核心论证,同时厘清合同无效后的责任边界:
1. 借名买房合同虽无效,但 60 万购房款应依法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当时有效),两限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借名购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剥夺其他符合条件者的购房机会),故陈瑶与李伟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银行流水、《合同》《收条》(虽无原件,但被告认可借名及收款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 60 万元系陈瑶实际支付;
李伟因该合同取得 60 万元,即使合同无效,也需返还实际出资款,与是否有购房资格无关。
2. 李建国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李建国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责任”:虽法院未判决李建国直接返还,但李建国作为监护人,在沟通中明确承诺 “退款后转给陈瑶”,且实际控制李伟账户,其拒付行为无正当理由;
“陈瑶盗窃款项、需付租金”: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瑶存在盗窃行为,主张的租金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未予支持;
“退房未经陈瑶同意”: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建国全程与陈瑶沟通退房细节,陈瑶虽未明确同意,但未提出反对,且事后催要房款,可见其对退房知情,该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名买房合同无效,但陈瑶实际支付的 60 万应返还,李建国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责任,利息、违约金因陈瑶存在过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退还原告陈瑶 60 万元;
四、案件启示:借名买房的 3 个法律风险与维权要点
1. 政策性住房借名买,合同无效但本金可追
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借名合同多被认定无效,但实际出资人的本金受法律保护。需留存:
银行转账记录(备注 “购房款”);
借名协议、收条等书面凭证;
实际支付物业费、房贷的证据,佐证实际出资事实。
2. 监护人处理财产时,务必留存沟通记录
若出名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处理房屋时:
需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沟通,要求监护人明确 “退款后返还出资” 的承诺;
保存监护人处理退房、收款的证据(如法院判决书、开发商退款记录),避免其否认承诺。
律师提醒
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风险极高,尽量避免;若已实际出资,务必留存完整证据链。遇对方拒不返还本金时,及时起诉,依托 “实际出资” 的核心证据主张权利,即使合同无效,也能保障基本财产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