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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子夫妻起诉确认农村老宅归其所有,兄长以 “父母不识字、协议无效”“原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为由强烈反对。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次子核心诉求,明确 “分家协议系父母真实意思,房屋归属不受户籍性质影响”。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老宅翻建后签分家协议,次子主张所有权
李建国(被告一)与王秀莲(被告二)系夫妻,育有两子:长子李大海(第三人,抗辩方)、次子李小明(原告一,胜诉方)。李小明与郑晓燕(原告二,胜诉方)于 2011 年登记结婚。
位于房山区 × 村的 “一号宅院”(宅基地使用人登记为李建国),2009 年由李建国、王秀莲翻建北房 5 间、东房 3 间,2010 年翻建西房 3 间;翻建期间,李小明有出资,李大海未出资(其主张的 “借款 2 万元” 已偿还)。2015 年,李小明、郑晓燕出资在院内新建彩钢棚。
此外,李建国 2002 年购得 “二号宅院”,交由李大海翻建并使用,用于其结婚居住。2024 年 3 月,李建国、王秀莲与李小明、郑晓燕签订《分家协议书》,明确 “一号宅院及房产归李小明、郑晓燕所有”。后因李大海反对,李小明、郑晓燕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2. 争议焦点:兄长质疑协议效力,原告主张合法权益
李大海抗辩:1. 父母不识字,《分家协议书》上签名非本人所签,不是真实意思表示;2. 李小明、郑晓燕是城镇户口,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农村房屋;3. 一号宅院是父母出资翻建,原告未实际出资,无权主张所有权。
李小明、郑晓燕主张:1. 《分家协议书》经父母同意,是家庭真实意愿;2. 翻建房屋时李小明有出资,彩钢棚系二人全额建设;3. 父母已明确将房屋赠与自己,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分家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李小明、郑晓燕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
房屋出资情况及赠与行为是否影响所有权归属?
2. 胜诉关键:协议真实 + 赠与合法,户籍不影响房屋归属
(1)《分家协议书》真实有效,父母赠与意思明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事实推导:① 法院询问中,李建国、王秀莲明确表示 “同意将一号宅院房屋赠与李小明”,与《分家协议书》内容一致,印证协议系真实意思;② 李大海虽质疑 “签名非本人所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亦未否认父母的赠与意愿,故协议合法有效。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得对抗合法赠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房屋等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事实推导: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宅基地使用权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房屋作为私人合法财产,可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流转给非本集体成员;② 李小明、郑晓燕虽为城镇户口,但基于父母的合法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李大海以 “户籍问题” 抗辩无法律依据。
(3)出资情况不否定赠与效力,彩钢棚归实际建设人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事实推导:① 一号宅院房屋虽由李建国、王秀莲主导翻建,但李小明有出资,且父母已通过协议将房屋赠与李小明,出资行为不影响赠与结果;② 各方均认可彩钢棚由李小明、郑晓燕全额出资建设,二人对彩钢棚享有所有权,法院予以支持;③ 郑晓燕主张 “婚前出资翻建房屋” 因无证据证明,其对北房、东房、西房的主张未获支持。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村 “一号宅院” 内的北房 5 间、东房 3 间、西房 3 间归原告李小明所有;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村 “一号宅院” 内的彩钢棚归原告李小明、郑晓燕所有;
驳回原告郑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分家析产避坑:3 个核心操作要点
签订书面分家协议,明确核心内容
分家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注明 “房屋位置、归属人、宅基地使用权安排、养老义务” 等关键条款;父母、子女及见证人需签字捺印,必要时可录制视频佐证签订过程,避免 “签名真实性” 争议。
区分宅基地与房屋权利,避免户籍误解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可通过赠与、继承取得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家协议中需明确 “房屋归受赠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由受赠人使用”,避免因 “户籍问题” 引发纠纷。
留存出资凭证,明确财产归属
翻建、新建房屋时,需留存建材购买发票、转账记录、施工协议等出资证据;如本案中彩钢棚因 “各方认可实际出资” 直接判归建设人,无证据的出资主张则难以得到支持。
2. 父母赠与房屋提醒:2 个法律风险要点
赠与需自愿明确,避免事后反悔
父母赠与房屋需系真实意愿,可通过书面协议、公证、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赠与完成后,除非受赠人存在 “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 等情形,否则不得随意反悔。
兼顾公平原则,避免子女矛盾
分家时应兼顾各子女利益,如本案中父母为长子准备 “二号宅院”、为次子赠与 “一号宅院”,符合公平原则;若明显偏袒一方,可能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导致协议被撤销。
3. 核心提醒:分家析产 “协议为基,自愿公平,证据为本”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分家协议只要是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有效;父母对自有房屋享有处分权,其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合法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
建议农村家庭在分家、赠与房屋时,优先咨询专业律师起草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后,依托协议、出资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依法维权,既要尊重家庭伦理,也要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农村房屋作为 “不宜分割的遗产或家庭财产”,通过分家协议明确归属,是兼顾 “家庭和谐” 与 “法律合规” 的最佳方式。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