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原告想讨回代转款,被告说是还旧债,法院判决不支持!北京债务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7

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赵宇主张 “2016 年帮第三人向陈明代转 60 万借款,陈明获房屋后未返还”,起诉 “要求陈明返还 60 万 + 利息”;陈明辩称 “60 万是赵宇还自己父亲陈建国的借款,且赵宇此前已起诉过民间借贷,现属一事不再理”,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赵宇全部诉求”!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款项基于既往债务关系发生,非无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且违反一事不再理”,为 “不当得利与既往债务纠纷” 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主张

原告赵宇(败诉方)诉称:

判令被告陈明(胜诉方)返还 6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60 万元为基数,按 LPR3.45%,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本案诉讼费由陈明承担。

事实依据:

“代转借款” 未返还:

2016 年第三人李哲(赵宇熟人)需资金周转,赵宇没钱,遂介绍李哲向陈明借款 140 万,约定用李哲哥哥李阳名下 “朝阳一号房屋”(某地区 102 号房屋)签买卖合同作抵押;

陈明称 “只有 80 万”,赵宇提出 “李哲欠自己 60 万,让李哲先还我,我再转给你凑够 140 万”,2016 年 9 月 1 日赵宇分 4 笔(10 万 + 40 万 + 10 万 + 10 万)向陈明转 60 万,陈明加自己 80 万共转 140 万给李阳;

后李哲未还款,陈明起诉李阳要求过户 “朝阳一号房屋”,法院判决支持并已过户,但陈明未返还赵宇垫付的 60 万,故以 “不当得利” 起诉。

(二)被告(陈明)答辩理由

陈明辩称,不同意返还,理由如下:

60 万是赵宇还自己父亲陈建国的借款,非代转款:

2013 年起赵宇与陈明及父亲陈建国有多笔债务,赵宇欠陈建国 80 万、欠陈明 20 余万,2016 年 9 月 1 日赵宇转的 60 万,是偿还陈建国的借款,且当天陈明已出具《收条》确认 “收到赵宇还借款 80 万”(含此前 20 万 + 本次 60 万);

赵宇此前已以民间借贷起诉,现属一事不再理:

2023 年赵宇以 “民间借贷” 起诉陈明,主张 2016 年 9 月 1 日的 60 万是借款,案号为 A 号,法院审理中查明 “2020 年 2 月赵宇自认‘陈明没向我借过钱’”,最终判决陈明仅还 8000 元(无关此 60 万),该判决已生效;

赵宇现以 “不当得利” 再次主张该 60 万,属于 “同一笔款项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超过诉讼时效:

款项发生在 2016 年 9 月,赵宇 2024 年 10 月才以 “不当得利” 起诉,期间除 2023 年民间借贷诉讼外,未以任何形式主张过不当得利,已超 3 年诉讼时效。

(三)第三人(李哲)陈述

李哲称:“确有 60 万转账事实,认为是借款,但具体细节不清楚;当时哥哥李阳的银行卡在赵宇手里,转完账后空卡还给我了。”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款项与房屋纠纷事实:

2016 年 9 月 1 日赵宇向陈明转 60 万,陈明当天转 123.8 万、9 月 17 日转 16.2 万给李阳,共 140 万;

2020 年陈明起诉李阳过户 “朝阳一号房屋”,法院 B 号判决书认定 “买卖合同有效,陈明已付全款”,判决过户(二审 C 号判决书维持);

既往诉讼与债务事实:

2023 年赵宇以民间借贷起诉陈明(A 号案),提交 2016 年 9 月 1 日 60 万转账作为 “借款证据”,但法院查明 “2020 年赵宇自认陈明未向其借钱”,判决仅支持 8000 元,已生效;

2016 年 9 月 1 日陈明出具《收条》:“今收到赵宇还借款 80 万元”,赵宇对收条真实性无异议;

赵宇的矛盾陈述:

赵宇称 “60 万是李哲还我的钱,我再转给陈明”,但未提交 “李哲欠其 60 万” 的证据;又称 “转 60 万前已还陈建国 80 万”,与《收条》载明 “9 月 1 日收到 80 万” 矛盾。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宇转陈明的 60 万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赵宇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60 万不构成不当得利,陈明收款有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依据、因果关系”:

陈明收款有合法基础:赵宇与陈明及父亲陈建国存在既往债务,2016 年 9 月 1 日《收条》明确 “60 万是赵宇还陈建国的借款”,且赵宇对收条无异议,证明收款是 “偿还旧债”,非无法律依据;

赵宇 “代转款” 主张无证据:赵宇称 “60 万是代李哲转的借款”,但未提交 “李哲欠其 60 万” 的借条、转账记录,也无 “陈明同意返还该 60 万” 的书面约定,仅凭口头陈述无法证明;

房屋过户与 60 万无关:陈明获 “朝阳一号房屋” 是基于 “买卖合同 + 付清 140 万”,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与赵宇的 60 万无直接关联,不存在 “获房屋后应返还 60 万” 的义务。

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赵宇重复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同一笔款项重复主张:2023 年 A 号案中,赵宇已将 2016 年 9 月 1 日的 60 万作为 “民间借贷借款” 主张,法院已实体审理并判决;现以 “不当得利” 再次主张该 60 万,属于 “同一诉讼标的、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构成重复起诉;

生效判决已作认定:A 号案已查明 “2020 年赵宇自认陈明未向其借钱”,否定了该 60 万的借款性质,现赵宇换 “不当得利” 案由起诉,无法规避一事不再理原则。

超过诉讼时效,赵宇丧失胜诉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时效起算点明确:2016 年 9 月 1 日转款,若赵宇认为 “陈明应返还”,当日就应知晓权利受损,时效起算;

期间无中断事由:除 2023 年民间借贷诉讼(主张的是借款,非不当得利),赵宇未以 “不当得利” 主张过权利,2024 年 10 月起诉已超 3 年时效,丧失胜诉权。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宇要求被告陈明返还 6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赵宇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主张 “不当得利” 需满足 “四要件”,避免盲目起诉

明确 “无法律依据” 是核心,先排查既往关系

起诉不当得利前,需先确认 “转款时是否存在借款、还款、代付等基础关系”:① 若有既往债务,需先理清 “转款是还款还是新款项”;② 若为代转款,务必留存 “代转协议、收款人承诺返还的记录”,避免 “无依据主张不当得利”(本案中赵宇因 60 万是还旧债,无不当得利基础,必然败诉);

不重复起诉,同一款项别换案由 “试水”

对同一笔款项,若此前以某案由起诉被驳回(如民间借贷),不可换案由(如不当得利)再次起诉,否则构成一事不再理;需在第一次诉讼中全面举证,或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本案中赵宇重复起诉,直接被法院驳回);

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为 3 年,从 “知道权利受损之日” 起算,若转款后长期不主张,可能超时效;建议转款后 3 年内,通过微信、短信、律师函等书面形式主张权利,留存记录中断时效。

(二)收款方(胜诉方):留存 “债务依据”,应对后续争议

收款时明确 “款项性质”,出具书面凭证

收到他人转账时,若为还款,需出具《收条》注明 “收到 XX 还 XX(债权人)借款 XX 元”;若为代收款,需签订《代收款协议》明确 “代收金额、转付对象、责任划分”,避免后续被主张不当得利(本案中陈明因出具《收条》,成功证明 60 万是还款);

既往诉讼证据妥善保管,应对重复起诉

若对方就同一款项重复起诉,需提交 “此前判决书、庭审笔录、双方自认记录”,证明 “同一纠纷已处理”,主张一事不再理(本案中陈明提交 A 号判决书,直接反驳赵宇的新诉求);

梳理债务流水,避免账目混乱

与他人有长期资金往来的,需定期梳理银行流水,标注 “每笔款项性质(借款 / 还款 / 代付)”,留存借条、收条、聊天记录,避免 “多年后账目不清,被恶意主张不当得利”。

(三)第三人:参与纠纷需 “如实陈述 + 留存证据”

明确自身角色,不模糊事实

若作为第三人卷入他人资金纠纷,需如实陈述 “自己知晓的事实”,如 “是否借款、款项流向”,不隐瞒也不虚构;若对细节不清楚,需明确说明,避免因 “模糊陈述” 被牵连(本案中李哲如实称 “不清楚细节”,未承担责任);

个人证件(银行卡)不随意出借

不要将自己或亲属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尤其是用于大额转账,避免 “资金流向不明,被卷入债务纠纷”(本案中李阳银行卡被赵宇使用,虽未担责,但增加了纠纷复杂性)。

(四)核心提醒:不当得利 “不万能”,证据才是胜诉关键

本案中陈明胜诉的核心,在于 “60 万是还旧债有收条为证 + 赵宇重复起诉 + 超时效”;赵宇败诉的关键,在于 “无证据证明代转款 + 重复起诉 + 超时效”。这警示所有参与者:

✅ 收款方需重视 “书面凭证 + 流水梳理”,避免被恶意主张;

❌ 起诉方不可 “换案由重复起诉 + 无证据盲目主张”,否则必败诉;

⚠️ 遇到资金纠纷,先咨询律师明确法律关系,再收集证据起诉,避免 “走错案由、错过时效”,导致权益受损。

资金往来需谨慎,尤其是涉及多方法律关系时,唯有 “明确性质、留存证据、及时维权”,才能避免 “钱转出去,还要被起诉” 的被动局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