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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建造归属往往因缺乏书面凭证引发家庭纠纷。北京一起案件中,继子女与继父就离婚后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举证责任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军、李娜(夫妻关系)
被告:张琳、闫强(张琳系张军与前妻林慧之女,闫强系林慧再婚丈夫)
(二)争议焦点
一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 4 间(二号房)、第三排北房 4 间(三号房)的建造主体是谁?
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房屋归属的依据?
无建房审批手续的农村房屋应如何处理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
(三)事件经过
张军与林慧 1992 年结婚,1997 年林慧从同村村民处购买一号院,2007 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 “家中财产归男方所有(租、卖、盖都与女方无关)”,女儿张琳由林慧抚养。2011 年 1 月,林慧与闫强结婚;2011 年 8 月,张军与李娜结婚。林慧 2019 年去世后,张军、李娜主张二号房、三号房系李娜出资建造,归其所有;张琳、闫强辩称该房屋系 2011 年 3 月林慧与闫强出资所建,因张军要结婚需房,二人应张军请求建房,房屋应归林慧遗产范围。
经查,2014 年张军曾起诉林慧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 2015 年作出生效判决,查明 “张军与林慧离婚后在一号院新建北数第二排、第三排北房”,林慧在该案答辩及庭审中均认可该事实。双方确认二号房、三号房 2011 年 3 月建造,无建房审批手续,现一号院户籍包含张军、李娜、张琳、闫强四人。
张军提交生效判决、林慧庭审自认记录等证据,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张琳提交林慧手写建房材料记录,闫强主张户口迁入与建房相关,否认张军建房事实。
二、案件分析
(一)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认定
法院对核心事实的审查:
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效力:13996 号判决已查明 “张军离婚后新建二号房、三号房”,林慧在该案中明确自认该事实,属于当事人对事实的有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相反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张琳、闫强主张房屋系林慧与闫强所建,但提交的手写材料记录无第三方佐证,闫强户口迁入时间与建房时间的关联性不足以否定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未能达到 “足以推翻” 的证明标准,故法院采信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
(二)建房出资与所有权的关系
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
原告的举证责任:张军、李娜主张李娜出资建房,但未提交转账记录、建材发票等客观证据,且房屋建造于 2011 年 3 月,张军与李娜 2011 年 8 月才结婚,李娜主张 “2009 年共同生活并出资” 无证据支持,故无法认定李娜为实际出资人。
离婚协议的约束力:张军与林慧离婚协议明确约定 “家中财产归男方所有,租、卖、盖与女方无关”,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林慧再婚后对张军离婚后新建房屋主张权利,与协议内容相悖。
(三)无审批手续房屋的处理规则
法院对权利性质的认定:
农村建房的合法性前提: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建房需办理宅基地审批和建设规划手续,本案房屋无审批手续,属于权属不明的 “无证房”,法院无法直接确认所有权归属。
居住使用权的合理分配:在无法确认所有权的情况下,结合生效判决认定的建造事实和实际使用需求,法院可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处理,优先保护实际建造人的居住权益。
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分割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本案处理限于房屋居住使用,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不影响行政机关对违建行为的处理。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某村一号院内北数第二排北房 4 间、北数第三排北房 4 间由张军居住使用;
驳回张军、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建房的合规与证据留存
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农村建房必须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避免因 “无证” 导致权属无法确认。本案房屋因无审批手续,法院仅能处理居住使用权,无法确认所有权。
留存完整出资证据:建房时应保留建材采购发票、施工协议、付款凭证等,注明款项用途和房屋位置,避免日后因出资争议举证不能。本案李娜因无客观出资证据,未获权利认定。
书面约定明确归属:家庭内部共建房屋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所有权归属,尤其涉及再婚、离婚等复杂家庭关系时,书面约定可减少后续纠纷。
(二)生效裁判的事实认定效力
重视诉讼中的事实自认: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影响后续关联案件的裁判。本案林慧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自认,成为认定房屋建造主体的关键依据。
尊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否则法院一般予以采信。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而非在后续案件中重复争议。
(三)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要点
明确财产范围与处分权:离婚协议应详细列明房产、宅基地等财产范围,明确 “新建房屋权属” 等后续可能发生的情形,避免使用 “家中财产” 等模糊表述。本案离婚协议中 “盖房与女方无关” 的约定,有效排除了林慧对后续建房的权利主张。
关联财产的一并处理:涉及宅基地房屋的离婚协议,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和房屋翻建、新建的权利主体,必要时可办理公证增强效力。
区分所有权与使用权:对无证房屋纠纷,可先就居住使用权达成协议,待补办手续后再明确所有权,避免因权属不明导致长期争议。
本案判决体现了对生效裁判事实的尊重和农村无证房屋的务实处理原则,警示农村建房需注重合规性和证据留存,家庭财产约定应明确具体,以减少继承和分家析产中的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