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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赠与 150 万购房款,配偶不知情能追回吗?北京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北京一起案件中,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将 150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侄子购房,丈夫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钱款,法院最终支持了丈夫的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强

被告:刘艳(陈强妻子)、周伟、郑丽(周伟妻子,刘艳侄子、侄媳)

(二)争议焦点

刘艳擅自赠与 150 万元的行为是否有效?

周伟、郑丽是否应当返还该 150 万元?

陈强对赠与行为是否知情并追认?

(三)事件经过

陈强与刘艳于 1985 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周伟系刘艳侄子,与郑丽为夫妻关系。2021 年 3 月,陈强向刘艳账户转账 150 万元,随后刘艳将该笔款项转给周伟,用于周伟、郑丽购买十号房屋。

2023 年 6 月,刘艳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周伟、郑丽要求返还 150 万元,法院以缺乏借贷合意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2024 年 4 月,陈强得知该 150 万元赠与事实后,认为刘艳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钱款。

刘艳辩称:赠与事实存在,该 150 万元系夫妻共同拆迁款,未经陈强同意,属擅自赠与,同意陈强的诉讼请求。周伟、郑丽辩称:刘艳因姑侄亲情及历史房屋买卖补偿原因赠与 150 万元,陈强对此知情,购房时刘艳带其看房,乔迁宴陈强家人参与,赠与合法有效,不同意返还。

二、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认定

法院对赠与行为效力的审查要点:

处分权限的界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150 万元明显超出日常开支范畴,刘艳单独处分需经陈强同意。

知情与追认的证据审查:周伟、郑丽主张陈强知情,但提供的看房陈述、乔迁宴参与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陈强书面同意或事后追认的直接证据。刘艳与郑丽的聊天记录显示 “偷着给的钱”,印证陈强不知情。

赠与动机的关联性:周伟提出的历史房屋低价买卖补偿主张,与本次赠与无直接关联,且无证据证明陈强承诺以拆迁款补偿,不能成为抗辩赠与无效的理由。

(二)赠与无效的法律依据

法院对法律适用的分析:

无权处分的后果:刘艳在未取得陈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陈强的财产权益,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该赠与行为无效。

善意取得的排除:周伟、郑丽作为刘艳亲属,明知陈强与刘艳家庭过往矛盾,仍接受未经陈强同意的大额赠与,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能取得该 150 万元的所有权。

无效行为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周伟、郑丽应向陈强返还 150 万元。

(三)抗辩理由的审查

法院对被告主张的回应:

知情抗辩不成立:陈强因与周伟家庭存在纠纷多年无往来,且患有心脏病,刘艳长期隐瞒赠与事实,周伟无充分证据证明陈强对赠与一事知情并同意。

亲情赠与的限制:姑侄亲情不能成为突破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的理由,大额财产赠与仍需遵守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恶意串通的认定:刘艳与周伟在赠与过程中明知未取得陈强同意,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但因陈强未主张赔偿损失,法院仅认定赠与无效并判令返还。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刘艳对周伟、郑丽的赠与行为无效;

周伟、郑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陈强 150 万元。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注意事项

重大处分需共同决定:对于超出日常开支的大额财产(如房产、大额存款等),夫妻一方处分时应取得对方书面同意,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行为无效。本案中 150 万元属于重大财产,刘艳单独赠与的行为因缺乏同意而无效。

留存书面同意证据:若确需单方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应留存对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如授权书、邮件确认等),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二)受赠人的风险防范

核实财产权属及处分权限:接受他人大额财产赠与时,应核实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是否取得配偶同意,可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书面认可文件,避免赠与被认定无效后需返还财产。

警惕亲属间的隐名赠与:亲属间赠与需注意是否存在隐瞒配偶的情况,如本案中聊天记录显示 “偷着给钱”,此类证据可能成为认定赠与无效的关键。

(三)纠纷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及时主张权利: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本案陈强在 2024 年 4 月得知后立即起诉,保障了权利救济时效。

注重证据收集:需提供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财产来源证明)、对方擅自处分的证据(如转账凭证、赠与协议)及自身不知情的证据(如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

本案判决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重大处分需双方同意的原则,警示婚姻双方应尊重彼此的财产权利,同时也提醒受赠人在接受大额赠与时需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避免陷入财产返还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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