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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转移回迁房,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吗?北京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北京一起案件中,借款人在拖欠大额借款期间与配偶协议离婚,将四套回迁房无偿转让给对方,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

被告:赵磊、孙莉(赵磊前妻)

(二)争议焦点

赵磊在离婚协议中转让四套回迁房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偿处分财产?

该财产分割约定是否损害了债权人周明的合法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如何确定?

(三)事件经过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赵磊多次向周明借款共计 170 万元,未按约定偿还。2022 年 6 月,法院判决赵磊偿还借款本金 170 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磊仍未履行。2022 年 9 月,赵磊向周明出具《还款协议》,承诺用回迁房抵押贷款还款,到期仍未兑现。周明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赵磊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查,赵磊与孙莉于 2014 年结婚,2021 年 12 月 14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赵磊将其作为被搬迁腾退人获得的四套回迁房(五号至八号房屋)全部归孙莉所有,双方无共同债务,赵磊需补偿孙莉 100 万元。2022 年 2 月,孙莉起诉赵磊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孙莉承担,赵磊协助过户。

孙莉辩称:房屋分配是基于赵磊婚姻期间使用其父母近百万元资金、变卖其母亲车辆等家庭债务的补偿,并非无偿取得;离婚后子女实际由其抚养,财产分割具有合理性;赵磊离婚后擅自出售房屋,证明无转移财产故意。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分割的合理对价。

二、案件分析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法院对撤销权成立的审查要点:

债权成立时间:周明对赵磊的 170 万元债权中,130 万元发生于离婚协议签订前(2021 年 12 月 14 日前),40 万元发生于离婚后两日,债权人对离婚前形成的债权依法享有撤销权。

无偿处分行为认定:离婚协议约定赵磊将四套回迁房(购房款 142 万元)全部归孙莉所有,同时约定无共同债务、赵磊另行补偿 100 万元,无法证明孙莉支付了合理对价,构成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损害债权实现:赵磊在拖欠巨额债务情况下转移核心财产,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直接影响周明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二)抗辩理由的审查

法院对被告主张的认定:

家庭补偿抗辩不成立:孙莉主张的父母资金往来、车辆变卖等事实未形成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亦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抵扣约定,无法证明财产分割的对价合理性。

子女抚养抗辩无关联: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赵磊抚养,实际抚养情况不影响财产分割行为的性质认定,与是否逃避债务无直接关联。

法院调解书的效力限制:虽然调解书确认了合同权利转移,但该调解书并非对离婚协议的确认,不能对抗债权人基于原财产处分行为提出的撤销请求。

(三)撤销范围的确定

法院对处分标的可分性的考量:

四套回迁房总价值 142 万元,与周明 130 万元债权(扣除离婚后借款)基本相当,标的可分但债权受影响范围涵盖全部财产,故支持撤销全部房屋分割约定,符合 “在受影响债权范围内撤销” 的原则。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撤销赵磊、孙莉 2021 年 12 月 14 日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共同财产分配项下第 2 款关于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五号至八号房屋离婚后归孙莉所有的约定。

四、案件启示

(一)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策略

及时行使撤销权:发现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避免超过除斥期间。本案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发现财产转移后及时起诉,有效维护了权益。

注重证据留存:需提供债权成立证明(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生效判决)、债务人财产处分证据(离婚协议、产权变更登记)及债权受损害证明(执行不能裁定),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合规要点

避免无偿转让核心财产:离婚时分割财产应遵循公平原则,对大额财产转让需明确合理对价,尤其在存在对外债务时,需保留对价支付证据(如银行转账、债务抵扣协议),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明确债务承担约定:离婚协议中需如实列明共同债务,约定债务承担方式,避免以 “无共同债务” 条款掩盖真实债务,否则可能面临财产分割约定被撤销的风险。

(三)执行阶段的财产调查技巧

全面核查财产线索: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应重点调查债务人离婚登记时间、财产分割协议、近期产权变更等信息,通过调取离婚档案、不动产登记记录等方式发现财产转移线索。

联动法律程序维权:对疑似逃避债务的财产处分行为,可在执行阶段同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处分行为,恢复财产可供执行状态。

本案判决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为债权人防范 “假离婚、真逃债” 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也警示离婚双方需依法合理处分财产,避免因财产分割约定违法而被撤销。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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