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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滞后致查封错误,如何通过执行异议维权?房产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执行程序中,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归属与强制执行的冲突时有发生。河北一起案件中,前妻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解除查封并停止执行,法院结合产权登记、协议效力等因素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秀

被告:刘芳、王兰、赵伟、赵丽(工亡职工亲属)

关联人物:张强(林秀前夫)、甲公司(张强原经营公司)

(二)争议焦点

林秀是否为一号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法院查封登记在张强名下的房屋是否合法,林秀能否要求停止执行?

(三)事件经过

林秀与张强 2008 年结婚,2017 年 8 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老家三处院落、女方名下毛坯房(含贷款)、男方名下一号房屋及车库、甲公司经营权等全部归林秀所有。2019 年 8 月二人复婚,同年 10 月再次离婚,协议再次确认一号房屋归林秀所有。

2018 年 3 月,甲公司司机赵刚因交通事故去世,其亲属刘芳等四人申请劳动仲裁,2019 年 9 月裁决甲公司支付工亡补助金等共计 81 万余元。因甲公司未履行义务,刘芳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追加张强为被执行人。2023 年 5 月案件恢复执行,同年 11 月法院查询到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强名下,遂予以查封。

林秀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起诉称:一号房屋已按离婚协议归其所有,2020 年 12 月已办理过户登记,交通事故发生在离婚后,房屋不应作为张强财产执行。刘芳等人辩称:林秀与张强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转移财产,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查封夫妻共有财产,林秀无权排除执行。

经查,一号房屋 2016 年 12 月由张强购买,2020 年 11 月取得产权证(单独所有),同月林秀与张强经法院调解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张强配合办理过户,2020 年 12 月房屋登记至林秀名下。查封时登记机关查询显示仍在张强名下,但实际过户早于查封。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利人的认定

法院对产权归属的审查:

登记效力的核心判断: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已登记不动产按登记簿判断权利人。本案查封时登记机关查询显示房屋在张强名下,但审理查明查封前已过户至林秀,不动产登记簿最终确认林秀为权利人,故应认定林秀为合法所有权人。

离婚协议的有效性:林秀与张强 2017 年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一号房屋归林秀所有,2019 年离婚协议再次确认,2020 年法院调解书进一步确认协议效力,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过户登记的合法性:张强依法院调解书履行过户义务,2020 年 12 月完成产权变更,过户时间早于 2023 年 11 月的查封时间,过户过程无违法情形,林秀取得产权合法合规。

(二)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审查

法院对排除执行条件的分析:

债务发生时间与产权变动的关系:案涉工亡事故发生于 2018 年 3 月,晚于林秀与张强 2017 年 8 月的第一次离婚时间,债务系张强个人经营公司所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房屋归属在债务发生前已约定,不存在事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

查封行为的事实基础:法院查封时依赖的登记信息与实际产权状态不符,系因登记机关信息未及时更新所致。在审理中查明房屋已过户至林秀名下,查封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

离婚协议与物权变动的衔接: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后,林秀通过诉讼确认并办理过户,完成了物权变动的全部程序,其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包括申请执行人。刘芳等人主张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被告抗辩理由的法律评价

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回应:

关于 “逃避执行” 的主张:林秀与张强离婚及财产约定发生在债务产生前,且两次离婚、复婚均系登记机关备案的真实行为,过户登记经法院调解确认,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故该抗辩不成立。

关于 “查封共有财产” 的主张:一号房屋在查封前已过户至林秀名下,不属于张强与林秀的共有财产,且债务为张强个人债务,不应执行林秀的个人财产,故不适用共有财产查封的规定。

关于 “典型案例参照” 的主张:最高院相关案例适用于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与本案债务发生在离婚后、房屋已合法过户的事实不符,不具有参照性。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停止对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一号房屋的强制执行;

驳回林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离婚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协议内容的明确具体:离婚协议应详细列明财产范围、归属及过户时间,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本案中两次离婚协议均明确约定房屋归属,为权利主张奠定基础。

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后,应尽快办理物权变更登记,避免因未过户导致产权不明。林秀虽晚于协议签订时间办理过户,但通过法院调解确认并完成登记,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特殊情形的司法确认:对涉及重大财产的离婚协议,可通过法院调解或公证方式增强效力,在发生争议时能更有效对抗第三人。本案调解书成为确认协议效力的关键证据。

(二)执行异议的举证要点

权利来源的完整证据链:主张排除执行需提供离婚协议、产权登记、付款凭证等全套证据,证明权利的合法性和连续性。林秀提交了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过户登记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

产权变动时间的关键证明:重点证明产权变更在查封之前,且无违法情形。本案中过户时间早于查封三年,成为排除执行的重要事实依据。

债务性质的区分证明:明确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系个人债务,配偶方财产不应被执行。本案林秀成功证明债务为张强个人经营所负,与己无关。

(三)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救济

异议提出的及时性:发现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避免错失救济时机。林秀在异议被驳回后法定期限内起诉,程序合法。

登记信息的核实义务:不动产登记可能存在滞后或错误,异议人应主动查询并提供最新登记证明,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档案。本案中法院查明实际过户事实,纠正了查封时的信息误差。

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防范:离婚财产约定应基于真实意愿,避免在债务发生后突击转移财产,否则可能因恶意串通被认定无效。本案因财产约定在债务前且程序合法,未被认定为逃避执行。

本案判决明确了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归属在完成物权登记后可对抗强制执行,强调了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和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也警示当事人应重视离婚财产约定的规范性和及时履行。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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