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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各占50%份额,一方亲属居住算侵权吗?北京律师案例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婚姻关系解除后的房产分割往往伴随着居住权争议,尤其涉及双方父母出资或居住时更易引发纠纷。北京一起案件中,女方起诉要求前公婆搬离房屋并支付占用费,法院结合共有权认定、居住合理性等因素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雪

被告:周强、吴兰(周明父母)

第三人:周明(陈雪前夫)

(二)争议焦点

周强、吴兰对一号房屋是否享有合法居住权?

陈雪主张房屋占用费及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共有权人能否单方要求其他共有人的亲属腾退房屋?

(三)事件经过

陈雪与周明 2005 年结婚,2016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一号房屋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陈雪名下。2010 年 11 月,陈雪未经周明同意,以 96.28 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赵刚,实际成交总价 560 万元。周明以陈雪与赵刚恶意串通为由起诉,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2016 年 9 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7 年,周明起诉要求赵刚腾退房屋并支付使用费,双方达成调解:赵刚支付 18 万元使用费后于 2017 年 11 月腾退房屋。2019 年,周明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陈雪与周明对一号房屋各享有 50% 份额。

2024 年 1 月,陈雪发现前公婆周强、吴兰居住在一号房屋内,主张二人未经同意侵占房屋,要求腾退并按每月 8000 元标准支付 2016 年 4 月起的占用费及利息。周强、吴兰辩称购房首付款由其出资,目的是养老居住,周明作为赡养人有权让父母居住;周明认可父母居住的合法性,主张陈雪从未被阻止使用房屋。

另查,陈雪与周明就房屋归属正在诉讼中,双方同意房屋归周明所有,由周明支付折价款,目前已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利归属的核心认定

法院对产权关系的审查:

共有权的法定基础:一号房屋系陈雪与周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各享有 50% 份额,均为合法共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陈雪 2010 年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已被认定无效,其自身存在过错。房屋返还后,产权恢复至原共同共有状态,周明作为共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房屋。

出资与居住权的关系:周强、吴兰主张出资购房用于养老,虽未直接取得产权,但周明作为共有权人及法定赡养人,允许父母居住具有合理性,不构成非法侵占。

(二)居住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法院对占用事实的分析:

占有期间的合理性划分: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11 月期间,房屋由案外人赵刚占有使用,并非周强、吴兰实际居住,陈雪主张该期间占用费无事实依据。

亲属居住的正当性:周明作为共有权人占有房屋合法,其父母基于亲属关系及赡养义务居住,未违反法律规定。陈雪未能举证证明周明及其父母阻止其使用房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共有权行使的限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使用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排除他方使用。陈雪以单方意愿要求前公婆腾退,不符合共有权行使规则,亦违背家庭伦理常理。

(三)占用费主张的法律评价

法院对费用请求的审查:

过错责任的认定:陈雪因擅自卖房导致房屋长期由案外人占用,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其无法使用房屋系自身行为所致,与周明及其父母无关。

损害事实的举证缺失:陈雪未提供证据证明周强、吴兰实际占用房屋的具体期间,也未证明其因对方占用遭受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利义务的平衡考量:周明与陈雪对房屋享有同等权利,在双方未就使用方式达成协议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主张占用费。周强、吴兰作为赡养对象居住,符合公序良俗,不应支付占用费。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陈雪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规范

重大处分的协商义务: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产时,应征得对方同意并保留书面证据,避免因单方擅自处分导致合同无效。本案陈雪未经周明同意卖房,不仅引发长期诉讼,还需承担过错责任。

离婚财产的及时分割:婚姻关系解除后,应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分割共有财产,明确产权份额和使用方式,避免因权利归属不明引发后续纠纷。本案双方离婚 8 年后才确定产权份额,增加了居住使用争议的解决难度。

出资证据的留存意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应明确出资性质(借款或赠与),保留转账凭证、书面约定等证据,避免日后因产权争议难以举证。本案周强、吴兰虽主张出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影响权利主张力度。

(二)共有权行使的边界与规则

按份共有的权利平衡:按份共有人应按照约定或份额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他方正当使用。一方如需单独使用房屋,应与他方协商并支付合理补偿,擅自要求他方亲属腾退缺乏法律依据。

亲属居住的合理性认定:共有权人的父母基于赡养关系居住房屋,只要未侵犯其他共有人权利,应认定为合法使用。主张侵权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恶意占用或阻止己方使用的行为。

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主张权利受损的一方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本案陈雪因无法证明被阻止使用房屋,其腾退和费用主张未获支持。

(三)家庭纠纷的理性解决路径

协商优先的纠纷处理原则:涉及亲属居住、房产使用等家庭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达成使用协议,明确居住范围、期限及费用分担,减少对立冲突。

司法救济的时机选择:在产权归属未明确前,不宜急于起诉主张腾退或费用,应待产权清晰后再解决使用争议,避免因基础权利不确定导致诉讼失利。

亲情伦理的兼顾考量:处理离婚后的房产纠纷时,应兼顾赡养义务、家庭伦理等因素,对老年人居住权益给予合理保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判决明确了共有权人亲属居住的合法性边界,强调了共有财产行使的协商原则和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为离婚后房产使用争议提供了司法指引,也警示当事人应重视家庭财产处分的规范性和证据留存。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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