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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被查封的拆迁安置房提出异议的情况屡见不鲜。北京一起案件中,因开发商拖欠债务导致回迁房被法院查封拍卖,实际居住多年的被拆迁人后代诉至法院要求排除执行,法院结合拆迁安置的特殊性作出了支持判决。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芳
被告:丙公司
第三人:丁开发公司
(二)争议焦点
林芳对九号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拆迁安置房能否适用一般商品房排除执行的规定?
未办理产权登记是否影响排除执行的认定?
(三)事件经过
2008 年 11 月,林芳之母赵丽(已故)因旧城改造与丁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拆除赵丽原有 203 平方米房屋,回迁安置两套楼房(含九号房屋),赵丽支付房款 1.6 万元。2012 年,林芳接收九号房屋并居住至今,但因丁开发公司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2022 年 11 月,法院判决丁开发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合同款 26.92 万元及利息。因丁开发公司未履行义务,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3 年 9 月查封了登记在丁开发公司名下的九号房屋并准备拍卖。林芳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九号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已由生效调解书确认归其所有,且其已实际居住多年,请求排除执行。
丙公司辩称:林芳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拆迁协议无原件且房号不符,电费单据显示户名为赵丽而非林芳;另案调解书仅约束林芳与案外人,不能对抗强制执行;未办理过户系林芳自身原因,不符合排除执行条件。丁开发公司认可林芳所述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排除执行的权利基础审查
法院对权利来源的认定要点:
拆迁安置协议的效力:2008 年赵丽与丁开发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虽无原件,但结合回迁安置事实、居住多年的证据及丁开发公司的认可,可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九号房屋虽协议记载为二层,实际为三层,系开发商规划调整所致,不影响安置关系的成立。
付款与占有事实:赵丽已按协议支付房款 1.6 万元,林芳自 2012 年起实际占有使用九号房屋,符合 “查封前合法占有且支付全部价款” 的核心要件。电费单据户名问题因未办理过户产生,不能否定实际居住事实。
生效调解书的证明力:2022 年法院调解书确认九号房屋归林芳所有,虽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但可证明林芳对房屋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
(二)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考量
法院对法律适用的分析:
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拆迁安置房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其承载着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益。本案不单纯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而是结合《物权法》关于私人财产保护的规定,侧重保护被拆迁人的生存权。
过户障碍的责任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系因丁开发公司股权变更、遗留问题等原因,非林芳自身过错。开发商未完成初始登记导致无法过户,不应由被拆迁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利冲突的平衡:丙公司的债权为普通合同债权,而林芳的权利源于拆迁安置这一特殊物权期待权,涉及基本居住保障,在权利位阶上应优先保护。
(三)抗辩理由的审查
法院对被告主张的回应:
所有权认定异议不成立: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于查封前,实际占有多年且无过错未过户,林芳虽未取得产权证,但享有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并非普通债权人。
户名不符问题的合理解释:规划调整导致楼层变化、未过户导致户名未变更,均有合理原因,不能据此否定安置事实。丙公司无证据证明协议系伪造,移送公安的主张未被采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不得执行北京市某区九号房屋。
四、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中的权利保护要点
留存完整证据链:被拆迁人应妥善保管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入住证明等材料,即使未办理产权登记,这些证据也是主张权利的关键。本案中林芳虽无协议原件,但通过居住事实和开发商认可完成了举证。
及时主张过户权利:发现开发商拖延办理产权登记时,应通过诉讼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固定债权请求权,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权利受损。
(二)执行异议的实务操作建议
准确选择法律依据:对拆迁安置房提出异议时,应重点援引拆迁安置的特殊性规定,而非单纯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排除执行条款。法院会综合考虑生存权保护、安置政策等因素作出认定。
把握异议提出时机:在查封后、拍卖前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避免超过法定期限丧失救济权利。本案林芳在查封后三个月内即启动异议程序,保障了救济时效。
(三)开发商债务对购房者的风险防范
核查房屋权利状态:接收回迁房时应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要求开发商提供无权利负担证明,必要时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
强化合同违约条款: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 “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被执行,开发商应承担回购责任并赔偿损失”,降低权利受损风险。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拆迁安置户基本居住权益的优先保护,明确了拆迁安置房排除执行的特殊审查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被执行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安置事实、占有状态和无过错未过户的理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