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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是核心问题。北京西城区一起案件中,女儿依据母亲生前的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房屋 50% 的份额,父亲却辩称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仅同意女儿继承 1/4 份额。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最终支持了女儿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为遗嘱继承中的产权认定及公证遗嘱效力问题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晓(养女,遗嘱继承人)
被告:张健(父亲,被继承人配偶)
被继承人:刘英(母亲,遗嘱设立人)
涉案房屋:七号房屋(西城区某房屋)
(二)争议焦点
七号房屋是否属于张健与刘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英所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林晓能否依据公证遗嘱继承房屋 50% 的份额?
(三)事件经过
张健与刘英 1958 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收养女儿林晓。2006 年 11 月 9 日,刘英在公证处立公证遗嘱,载明七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去世后所属份额由林晓继承。同年 11 月 12 日,该遗嘱经北京市西城某公证处公证。2006 年 12 月 7 日,刘英因病去世。
七号房屋系 1993 年张健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1996 年登记在张健名下,购房时使用了张健(工龄 42 年)与刘英(1953 年 - 1991 年工龄)的工龄优惠,并于 1996 年按成本价变更产权。2015 年,张健补办房屋产权证,仍登记在其名下。
林晓依据公证遗嘱起诉要求继承七号房屋 50% 的份额。张健辩称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系单位分配,仅同意林晓继承 1/4 份额,并称公证时因妻子病重精神恍惚,自己是被迫同意公证,未同意财产分割。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的认定
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依据:
婚后取得且使用双方工龄:七号房屋购买于张健与刘英婚姻存续期间,且 1996 年《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 65 年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明确记载使用了刘英的工龄优惠(1953 年 - 1991 年),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取得的财产且使用夫妻共同工龄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在一方名下不改变共有性质:房屋虽登记在张健名下,但登记仅为物权公示方式,不能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属性。张健主张 “单位分配的个人财产” 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二)公证遗嘱效力的关键审查
法院确认公证遗嘱有效的法律逻辑:
程序严谨规范:公证卷宗显示,公证人员对刘英的身份、精神状况(诊断证明)、遗嘱内容进行了严格审查,制作了规范的询问笔录并全程录音。录音中刘英意识清楚、对答切题,明确表示自愿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女儿。
父亲抗辩不成立:张健主张 “被迫同意公证” 但未提供证据,且公证笔录中其明确认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双方去世后房屋归女儿所有,故其反悔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三)继承份额的计算依据
法院确定继承比例的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行: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配偶份额。七号房屋 50% 属于张健个人所有,剩余 50% 为刘英的遗产。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刘英的公证遗嘱明确将自己的 50% 份额由林晓继承,符合《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继承人” 的规定,故林晓有权依据遗嘱继承该 50% 份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刘英对北京市西城区七号房屋享有的 50% 产权份额由原告林晓继承。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要点
关注取得时间与出资来源: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使用双方工龄、共同存款等,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时应留存工龄证明、付款凭证等证据,避免日后权属争议。
工龄优惠的重要性:在房改房等特殊房产交易中,工龄优惠属于政策性福利,包含配偶双方的贡献,离婚或继承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二)公证遗嘱的订立注意事项
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公证遗嘱需在公证员见证下订立,遗嘱人需亲自到场,确保意识清楚、表达自愿。公证机构会审查身份、财产权属、精神状况等,有效降低遗嘱无效风险。
留存完整公证档案:公证遗嘱的卷宗材料(笔录、录音、财产证明)是证明遗嘱效力的关键证据,继承人应妥善保管公证书,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公证档案。
(三)继承纠纷的防范建议
明确财产约定:夫妻可通过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属,避免继承时产生争议。如无约定,婚后取得房产默认属于共同财产。
遗嘱内容清晰具体:遗嘱应明确财产范围(如 “XX 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继承人信息,避免模糊表述。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代书遗嘱,大额财产继承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
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家庭成员应尊重老人的遗嘱安排,不得以胁迫、欺骗等方式干预遗嘱订立。遗嘱订立过程中可保留视频、录音等辅助证据,佐证自愿性。
本案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公证程序和证据链,确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维护了遗嘱人真实意愿和继承人合法权益。这一判决警示人们,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房产的继承需以财产性质认定为基础,遗嘱订立应注重程序合规性和内容明确性。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