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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屋被母亲立遗嘱处分,法院判部分无效!尽孝多子女多分 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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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纠纷中,“遗嘱能否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亲属能否多分遗产” 是实务中的难点争议。本案中,陈阳作为被继承人陈建国(2001 年去世)、刘兰(2008 年去世)的儿子,凭借 “替母亲购房、承担房屋费用、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弟弟陈涛” 的事实,即便母亲遗嘱因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仍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 60% 的份额,远高于其他继承人,明确了 “尽主要义务者多分遗产” 的裁判规则。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陈建国(2001 年 9 月去世)与刘兰(2008 年 10 月去世)系夫妻,婚后育有四子 / 女:长子陈峰、次子陈涛、三子陈阳(原告,胜诉方)、女儿陈莉。

2017 年,法院判决陈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阳为其监护人;陈涛未婚无子女,2020 年 12 月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

房屋背景:婚内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某地址)于 2000 年 9 月由刘兰与甲大学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2000 年 10 月登记在刘兰名下,系陈建国与刘兰婚内共同财产。

关键事实:2006 年刘兰自书遗嘱载明 “1996 年单位卖房,三子陈阳替我买下两居(即一号房屋),房款叁万多元;房屋水电等费用由陈阳负担至今;次子陈涛由陈阳监护照顾、养老送终;房屋归陈涛所有,陈涛不在归陈阳所有”。

争议核心:遗嘱效力与房屋份额分配

陈阳起诉请求:判令 “一号房屋” 归其所有(依据刘兰遗嘱)。

陈阳证据:①2006 年 5 月刘兰自书遗嘱(载明购房出资、费用承担及房屋归属);②法院判决书(证明陈涛无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为监护人);③购房相关凭证(佐证自己出资)。

陈峰、陈莉抗辩:①“一号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母亲遗嘱处分父亲份额,应属无效”;②“要求按法定继承,每人各占 1/3 份额”。

三、法院说理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先分配偶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

本案中,“一号房屋” 系陈建国与刘兰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①陈建国 2001 年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刘兰、陈峰、陈涛、陈阳、陈莉)各继承 10%;②综上,刘兰生前共占房屋 60% 份额,陈峰、陈涛、陈阳、陈莉各占 10% 份额。

刘兰遗嘱部分有效,仅能处分自身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刘兰遗嘱中:①处分自己 60% 份额的部分有效(约定 “房屋归陈涛,陈涛不在归陈阳”);②处分陈建国 50% 份额的部分无效(因陈建国份额已由继承人共同继承,刘兰无权处分)。

因刘兰 2008 年去世时,陈涛仍在世,故刘兰的 60% 份额按遗嘱由陈涛继承,此时陈涛共占房屋 70% 份额(自身 10%+ 继承刘兰 60%),陈峰、陈阳、陈莉各占 10% 份额。

陈涛遗产分配:陈阳尽主要义务,应多分

陈涛 2020 年去世,无配偶、子女(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 70% 份额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陈峰、陈阳、陈莉)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陈阳作为陈涛的监护人,长期照顾其生活,尽了主要义务,故法院酌情确定:陈阳多分陈涛遗产,最终陈阳共占房屋 60% 份额,陈峰、陈莉各占 20% 份额。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阳、被告陈峰、被告陈莉共同继承所有,其中陈阳占 60% 份额,陈峰占 20% 份额,陈莉占 20% 份额;原告陈阳、被告陈峰、被告陈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互相配合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律师建议

遗嘱处分财产需明确 “个人份额”,避免无效

订立遗嘱时,需先明确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若为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处分自身份额(如 “我名下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归 XX 继承”),切勿直接处分整套房屋,避免因 “越权处分” 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出资、尽义务需留存 “书面证据”

若替亲属购房、承担日常费用,需保留:①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购房款发票签字页);②费用缴纳记录(水电、物业费缴费单);③监护 / 照顾证据(护理费收据、医院陪护记录、法院监护判决书),为 “多分遗产” 提供依据。

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的遗产,注意 “第二顺序继承”

若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此时 “尽主要照顾义务” 的继承人,需提前收集照顾证据,以便主张多分。

法定继承中 “多分” 的举证关键

主张 “尽主要扶养义务” 需证明:①长期共同生活;②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如支付生活费、医疗费);③承担主要劳务(如照顾饮食起居、就医陪护),避免仅口头主张 “尽孝” 而无证据支撑。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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