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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分房后想撤,撤回声明不符合形式,法院还是按遗嘱分配!房产继承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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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能否被单方撤回”“购房出资多是否影响继承份额” 是实务中的常见争议。本案中,张敏(长女)、张丽(次女)作为被继承人张建国(2020 年去世)、刘珍(2021 年去世)的女儿,凭借 “购房时大额出资”“父亲生前合法自书遗嘱”,成功各获 “一号房屋” 38% 份额,而三妹张婷以 “父亲已撤回遗嘱、要求法定继承” 的抗辩未被支持,明确了遗嘱撤回的法定形式要求及出资对份额的影响。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张建国(2020 年 3 月去世)与刘珍(2021 年 10 月去世)系夫妻,婚后育有三女:长女张敏(原告)、次女张丽(原告)、三女张婷(被告)。

刘珍系视力残疾(文盲),2015 年曾因肺部感染住院,出院诊断含阿尔茨海默病(张婷不认可该诊断);张建国 2015 年 11 月经鉴定 “神志清楚、精神状态正常”。

房屋背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大额出资

“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央产房性质):

2008 年 11 月,张建国与甲公司签订《职工住宅买卖合同》,总房款 619290 元,后因面积差补款至 623816 元,另缴公共维修基金 12476.32 元;

购房款来源:①张建国夫妇腾退旧房(203 号房)折价 210836 元(抵扣 43.13㎡);②剩余房款及维修基金由张敏、张丽各出资 212728.16 元(2008 年 12 月、2009 年 8 月分两次支付);③张婷出资 5 万元用于装修(非购房款);

2011 年 11 月,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建筑面积 120.2㎡,双方均认可为张建国、刘珍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核心:遗嘱效力与撤回声明的合法性

张敏、张丽起诉请求:按 2015 年张建国自书遗嘱分割 “一号房屋”,各占 38.96% 份额,张婷占 22.08% 份额。

证据:①2014 年 10 月《购房款项说明》(张建国与张敏、张丽签字,明确张建国占 50.66% 份额,张敏、张丽各占 24.67%,张建国份额百年后由三女均分);②2015 年 11 月 7 日张建国自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按购房出资继承:张敏 46.83㎡、张丽 46.83㎡、张婷 26.54㎡”,有张建国亲笔签名及日期);③购房转账记录、甲公司收据(佐证出资事实)。

张婷抗辩:①2017 年 2 月张建国签署《声明》(内容 “以前签字无效”,由张婷代书,张建国签名),主张撤回 2015 年遗嘱;②认为 “一号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遗嘱未考虑刘珍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各占 1/3”;③主张自己 “尽主要赡养义务”(提交邻居录音,张敏、张丽不认可,辩称三人轮流照看,提交家庭记录材料)。

三、法院说理

张建国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可作为其份额继承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张建国 2015 年 11 月的遗嘱,系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标注日期,且此前鉴定显示其 “精神状态正常”,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或意识不清,形式与内容均合法;

虽 “一号房屋” 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仅能处分自身 50% 份额(刘珍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但不影响其遗嘱中对自身份额处分的效力。

张婷提交的《声明》不符合遗嘱撤回形式,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撤回、变更遗嘱,需符合法定遗嘱形式”:

张婷提交的 2017 年《声明》系其代书,仅张建国签名,无 2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 “代书遗嘱需双见证” 的法定形式;亦无录音录像记录张建国真实意愿,故该《声明》无法产生撤回 2015 年遗嘱的效力。

刘珍 50% 份额按法定继承,胜诉方因出资多应多分

刘珍无遗嘱,其 50% 份额由三女法定继承:

张婷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但仅提交邻居录音,无医疗陪护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佐证,而张敏、张丽提交的家庭记录材料显示三人轮流照看,故对张婷的 “多分主张” 不予支持;

张敏、张丽在购房时实际出资(非装修款)远多于张婷,对房屋取得贡献更大,故酌情确定:刘珍 50% 份额中,张敏、张丽各分 18.5%,张婷分 13%。

张建国 50% 份额按遗嘱继承,结合出资确定比例

参照张建国遗嘱中 “按出资继承” 的意愿,其 50% 份额中,张敏、张丽各分 19.5%,张婷分 11%。

综上,张敏、张丽各获 18.5%+19.5%=38% 份额,张婷获 13%+11%=24% 份额。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由原告张敏、原告张丽与被告张婷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张敏、张丽各自享有 38% 的份额,张婷享有 24% 的份额;三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互相配合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央产房需符合上市交易规定)。

五、律师建议

遗嘱撤回需符合 “法定形式”,代书撤回需双见证

撤回或变更已订立的遗嘱,需采用与原遗嘱同等或更严格的形式:①自书撤回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②代书撤回需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③避免 “单方代书 + 仅遗嘱人签名” 的形式,否则因不符合要件而无效。

购房出资需留存 “直接凭证”,区分 “购房款” 与 “装修款”

若为父母购房出资,需保留:①银行转账记录(备注 “购房款”);②开发商 / 售房单位出具的 “出资人为 XXX” 的收据(或在购房合同中注明);③与父母签订的《出资协议》(明确出资对应份额),避免将 “装修款” 混淆为 “购房款”,影响继承份额认定。

赡养义务举证需 “实质证据”,避免仅凭证人证言

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需提交:①医疗记录(陪护签字、缴费凭证);②生活费转账记录;③日常照顾的视频 / 照片、社区证明等,仅邻居录音或口头陈述,难以被法院采信。

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仅能处分 “自身份额”

订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时,需明确 “仅处分本人享有的 50% 份额”(或实际归属本人的份额),避免因 “越权处分配偶份额” 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可在遗嘱中注明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本人份额由 XX 继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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