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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子女出售房屋父亲主张为借名购买要求分割房款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5-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刚、张某文、张某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出售款600万元;2.诉讼费用由张某聪承担。

事实及理由:张某刚与林某玉(2016年4月13日去世)原系夫妻关系,1990年1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即长子张某聪,长女张某舞、次女张某文。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原系张某刚、林某玉为投资、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而购买,登记在张某聪名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2016年4月13日,被继承人林某玉去世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上述房屋的分配、继承事宜不成

2017年8月,原告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纠纷之诉,最终,昌平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某刚占15%份额,林某玉占40%,张某聪占45%。因张某聪不服昌平法院判决,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在此案上诉的庭审过程中,张某聪非法将一号房屋出售取所得售房款600万元,最终,案件发回重审。正是因为被告将上述房屋非法予以出售,使原告不得不做出此案的撤诉事宜,转而提起本诉讼。

 

被告辩称

张某聪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号房屋产权清晰,原告三人无权分割售房款。

 

法院查明

张某刚与林某玉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女,分别为张某聪、张某文、张某舞。二人于1990年1月8日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张某刚与林某玉离婚后始终处于同居状态。林某玉于2016年4月13日去世。一号房屋原登记在张某聪名下。张某聪于2019年7月8日将一号房屋出售,得售房款600万元。

就一号房屋的购买情况,张某刚、张某文、张某舞虽认可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均是以张某聪名义签订,但主张张某刚、林某玉与张某聪就一号房屋系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张某刚、张某文、张某舞主张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张某刚、林某玉协商一致购买一号房屋,又因张某刚、林某玉名下均有房产,故暂借张某聪名义购房。张某聪对此不认可,表示购房系其个人行为。

双方认可购房款共62万元,就房款的支付情况,张某刚、张某文、张某舞主张其中首付款30万元,贷款32万元。关于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张某刚、张某文、张某舞称首付款中有19.5万元为邹某晶祖产析产后拆迁所得,另外10万元系林某玉向其妹妹林某曼、林某霞各借5万元所凑,该10万元借款和林某玉应分得的19.5万元拆迁款一并由拆迁办直接转至以张某聪名义开立的账户中。

为证明该事实,三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张某聪对此不予认可,张某聪向本院提交了名下存折交易明细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查明:西城区A号中院西南数第二、三间析归张某聪名下。三原告不认可,称林某玉祖上的传统是析产所得的财产挂在财产所有人的长子名下,并不代表该财产归所有人的长子所有。林某玉祖产析产后所得份额仍是林某玉的个人财产,因挂在张某聪名下,故以张某聪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关于诉争房屋贷款的还款情况,三原告称所有贷款均由张某刚、林某玉偿还。张某刚、张某文、张某舞称张某聪常年患病且无固定工作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张某聪生活困难时还曾向张某刚借款。为证明该事实,张某刚提交了张某聪医院住院费收据、交款收据、林某玉所写原始支出记录、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据,证明张某聪并无偿还贷款的能力。张某聪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刚、张某文、张某舞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借名买房约定的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本案中,张某刚、张某舞、张某文主张一号房屋存在口头约定借名买房的基础法律关系,则其首先需就房屋房款的出资举证证明。就房款的支付,部分来源于祖产析产后拆迁补偿款。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拆迁的房屋在拆迁前已经确认归张某聪所有,张某刚、张某舞、张某文主张拆迁款属于林某玉所有,法院不予采信。

部分房款的支付,张某刚、张某舞、张某文主张系张某刚、林某玉用借款支付,但仅有书面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就剩余房款,系贷款方式支付,张某刚、张某舞、张某文主张贷款由张某刚、林某玉偿还的,但同样无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为张某刚、张某舞、张某文在购房款的支付问题上都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主张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进而要求分割一号房屋售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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