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建国与赵秀兰原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
二人于199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载明“财产已分清”,此后均未再婚。
1999年,赵秀兰与原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购房款2万余元。
购房时,使用了林建国40年工龄 + 赵秀兰23年工龄,且档案中《调查表回执》显示:职工为林建国,配偶为赵秀兰。
2002年,该房屋登记在赵秀兰一人名下。
2021年,林建国去世,未留遗嘱。
2023年,赵秀兰立下代书遗嘱,表示百年后房屋由孙子林小川(其子林强之子)单独继承。
林建国的两名子女林梅、林华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系父母离婚后共同出资、共用工龄所购,应属共有,父亲享有一半份额,现应依法继承分割。
赵秀兰及林小川辩称:
房屋系赵秀兰个人出资购买,登记为其单独所有,且已立遗嘱处分,不属于遗产。
二、裁判结果
✅ 确认一号房屋为林建国与赵秀兰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
✅ 林建国的50%份额作为遗产,由五名子女均等继承;
✅ 因其中一子先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份额由其子林小川代位继承;
✅ 最终:赵秀兰占1/2,其余五人(含代位继承人)各占1/10。
三、法院说理
离婚后购房≠个人财产
虽然购房发生在离婚后,但使用了双方工龄,且早期档案明确将林建国列为“职工”,赵秀兰为“配偶”,表明该房具有双方共同参与福利分房的性质。
工龄折算具有财产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使用已故或离异配偶工龄购房,所对应的财产利益可认定为共有。本案中,林建国的工龄直接降低了购房成本,构成对房屋的实质贡献。
出资争议不影响共有认定
尽管双方对谁出钱说法不一,但2017年双方签字的协议曾确认林建国有出资,结合工龄使用事实,足以认定房屋为共有。
登记不能推翻共有本质
房屋虽登记在赵秀兰一人名下,但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公示效力,不能否定真实权属关系。
遗嘱仅能处分个人份额
赵秀兰所立遗嘱有效,但仅能处分其自有的50%份额,无权处分林建国的遗产部分。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团队)
离婚后用双方工龄买房,极易被认定为共有
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一方签约付款,只要使用了对方工龄,法院可能认定对方享有相应产权。
“财产已分清”不等于“未来财产无关”
离婚协议中的概括性条款,不能自动排除离婚后新取得的、有对方贡献的财产。
工龄是“隐形出资”,具有法律价值
在房改房、央产房、单位福利房中,工龄折算相当于货币出资,不可忽视。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
若房屋为共有,立遗嘱人仅能处置其个人部分,其余部分仍需法定继承。
建议:离婚后若共同参与购房,务必书面明确权属
可通过协议约定份额、出资比例,避免多年后子女争产。
提醒:涉及房改房、工龄购房、离婚后财产混同的案件,证据复杂、政策性强,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