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建国与张秀兰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
李建国曾于1997年与前妻离婚,育有一女李婷。
1998年9月,李建国通过房改方式,以成本价并使用个人工龄,购买一号房屋;
2000年7月27日,该房屋登记至李建国名下——早于其与张秀兰的结婚登记日。
2000年10月,李建国又购得二号房屋(亦为房改房)。
2008年,因两套房屋总面积超标,李建国补交了部分房款。
2010年11月,李建国与女儿李婷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7.5万元价格过户至李婷名下。
2018年,李建国与张秀兰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仅分割了二号房屋、一套海淀房产及海南房产,未提及一号房屋,并注明“财产已分割清楚,无争议”。
2023年李建国去世后,张秀兰在整理遗产时发现一号房屋已不在其名下,遂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且李婷明知房屋共有仍受让,构成恶意串通,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
李婷辩称:
一号房屋系李建国婚前个人财产,有权处分;离婚协议未分割该房,说明张秀兰早已知悉其非共有。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认定一号房屋为李建国婚前个人财产,其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三、法院说理
产权取得时间决定财产性质
一号房屋系李建国婚前通过房改购买并完成登记,依法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补交超标款不改变产权归属
虽因两套房总面积超标于婚后补交部分款项,但该行为仅是对政策合规的调整,不构成对婚前房产的共同出资或赠与。
离婚协议印证房屋非共有
双方在2018年《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多处房产,却未涉及一号房屋,且声明“财产已分清”,可佐证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交易档案中的“勾选共有”不足以推翻事实
虽在房屋上市交易表中李建国曾勾选“配偶为共有人”,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产权归属达成合意,且其后续处分行为与该勾选矛盾,法院以实际出资+登记时间为准。
原告未能举证存在婚后贡献
主张对房屋有出资或还贷等贡献,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团队)
房改房权属看“产权登记时间”
即使购房合同在婚前签订、婚后才办证,只要产权登记在婚前,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后补交房款≠共有
因政策原因(如面积超标、工龄补差)在婚后补交费用,一般不改变婚前房产性质,除非明确约定为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是重要证据
若离婚时未分割某房产,且声明“财产已分清”,日后主张共有将面临极大障碍。
交易备案表勾选“共有”风险高
房屋上市时若随意勾选配偶为共有人,可能引发权属争议,建议提前厘清产权并书面确认。
维权需及时,拖延=默认
房产作为重大资产,若长期不知情、不主张权利,法院可能依据“日常经验法则”推定其知晓或放弃。
提醒:涉及婚前房改房、婚后补款、子女过户、离婚未分割等复杂情形,务必在离婚或继承前做产权确认,避免“房没了才想起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