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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把房过户给外孙女,其他子女不知情,能撤销吗|北京遗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妻子李秀兰育有两女:长女王丽、次女王芳。王芳之女张婷(外孙女)长期照顾王建国晚年生活。

 

位于北京市的一套房改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王建国与李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双方工龄优惠、以成本价购买,2006年登记在王建国一人名下。李秀兰于2007年去世,未留遗嘱。

 

2023年7月3日,王建国与外孙女张婷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号房屋以1145万元“出售”给张婷,并当日完成过户。但张婷从未支付购房款,合同也未约定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两天后(7月5日),张婷又将房屋20%份额“赠与”回王建国,使房屋变为二人按份共有(张婷80%、王建国20%)。2024年3月,王建国去世。

 

长女王丽作为法定继承人发现此事后,认为:

 

一号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她依法享有1/6产权份额。父亲无权擅自处分整套房产,且张婷明知房屋有共有性质仍配合过户,属于恶意串通,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张婷辩称:

 

双方实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因王建国晚年由其照料,老人自愿将房赠予她;且她已将20%份额还给王建国,相当于补回了王丽应得的继承份额,愿意按1/6比例支付折价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王建国与张婷于2023年7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一号房屋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的部分无效;

驳回王丽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一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非父亲个人财产

 

房屋虽登记在王建国名下,但系婚姻期间用双方工龄+共同积蓄购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秀兰去世后,其享有的50%份额成为遗产,由王建国、王丽、王芳三人法定继承(各1/6)。因此,王建国仅对房屋2/3份额(自有1/2 + 继承1/6)拥有处分权。

“买卖”实为“赠与”,但仅限父亲自有份额有效

 

法院认定:双方无真实买卖意思,购房款未付、无交房约定,结合王建国所立遗嘱及视频,实质是赠与行为。王建国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2/3份额,该部分赠与有效;但无权处分李秀兰遗产对应的1/3份额(即王丽、王芳各1/6)。

外孙女非善意第三人,构成恶意串通

 

张婷作为家庭成员,明知外婆李秀兰已去世、房屋存在继承问题,却未征得王丽同意即办理过户,不属于善意取得。其后续“返还20%”的行为不能溯及既往否定此前侵权事实。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故仅涉及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王建国自有份额的赠与仍有效。

四、律师提示

 

房改房≠个人财产:即使登记一人名下,只要用了配偶工龄或婚后资金购买,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买卖过户”不等于真实交易:无付款、无交房、无违约条款,法院会穿透审查真实意图。

继承开始后,未经分割的遗产属于共有人共有,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均可能无效。

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除非通过遗赠+公证接受,否则无权直接取得遗产。

补登记不改变产权性质:老人去世多年后补交房款、换新证,不能将夫妻财产“洗白”为个人财产。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

 

温馨提示:如您遇到父母房产被“低价买卖”“过户给外人”“兄弟姐妹私自处分”等纠纷,务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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