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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张建国与妻子李秀兰育有两子:长子张伟、次子张强。李秀兰另有一继女王梅、继子王军(系张建国与前妻所生,由李秀兰抚养长大)。2005年,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处老宅归李秀兰个人所有。
2010年,该老宅纳入危旧房改造范围。同年10月13日,李秀兰与两个亲生儿子张伟、张强共同签署《拆迁补偿房屋分配约定》,主要内容为:
“如争取到三套安置房(两套三居室、一套两居室),则张伟分得一套三居室和一套两居室,张强分得另一套三居室;因张伟在拆迁谈判中起关键作用,多得一套房,故应为张强的房屋提供装修作为补偿。”
此后,拆迁实际安置了三套房屋。张伟及其配偶分别取得其中两套,第三套(即“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秀兰名下。张强称,因自己是外籍身份,当时无法直接登记房产,故由母亲代持,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2014年,李秀兰办理公证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张强继承。但2019年,她又撤销该遗嘱,重新立下公证遗嘱,将一号房屋留给张伟。2022年李秀兰去世后,张强起诉至法院,请求:
确认《拆迁补偿房屋分配约定》有效;
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张伟辩称:该协议实为“提前继承”,违反法律规定;且李秀兰已通过最后公证遗嘱变更意愿,房屋应由其继承。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张伟继承所有;
驳回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分配约定》不是分家析产协议,而是“自书遗嘱”性质
法院指出,被拆迁房屋及安置房均属李秀兰个人财产,并非家庭共有财产,因此不适用“分家析产”。三方协议中“以上分配是对母亲房产的提前继承”等表述,表明其本质是李秀兰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属于自书遗嘱。
公证遗嘱效力高于此前任何书面约定
李秀兰于2014年立公证遗嘱将房屋给张强,但2019年又依法撤销并重新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张伟。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2019年公证遗嘱为最终有效遗嘱。
外籍身份不影响继承,但影响登记时机
张强虽因外籍身份未能在2012年直接登记房产,但这仅影响物权登记时间,不改变房屋权属归属。而李秀兰生前从未表示“代持”,房屋一直由其本人居住,故“代持”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法院同时确认,王梅、王军与李秀兰形成扶养关系,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李秀兰留有有效公证遗嘱,遗产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不再参与分配。
四、律师提示
“提前继承”无效:继承只能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前签署的“分房协议”若处分的是个人财产,实质是遗嘱,需符合遗嘱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可撤销:老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才具法律效力。
外籍子女可继承房产:中国法律不禁止外籍人士继承境内房产,但需注意登记政策限制,建议通过遗嘱+委托方式提前安排。
“代持”需有明确证据:仅凭付款记录不足以证明代持关系,最好有书面代持协议或被代持人明确认可。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
温馨提示:如您面临拆迁分房协议效力、公证遗嘱变更、外籍继承、继子女权益等复杂继承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多年协议被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