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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腾退协议签订后,若一方以不知道有额外补偿抗辩,法院是否认可?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应予返还。本案中,原告依据《协议书二》主张取得涉诉厂房所获的额外拆迁补偿款,经本院向拆迁腾退人核实,《协议书二》所载的综合腾退补偿款690.9366万元既包括对被腾退的建筑面积的补偿,又包括因考虑到搬迁造成的损失而对拆迁现场上大型机器设备的额外补偿,原告作为该些设备的所有人主张获得针对该些设备所做的额外补偿并无不当,被告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无依据,应当将属于原告的部分予以返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额外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腾退人陈述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一般标准,原告主张应得额外补偿款71.4万元亦无不当。被告以其签订协议的时候并不知道有额外补偿抗辩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杨炎支付七十一万四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被告赵丽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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