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1年,刘建国(化名)在与妻子李秀英(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单位房改购得位于海淀区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93.61㎡),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购房时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李秀英去世,未留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一号房屋中50%份额属于李秀英遗产,应由其配偶刘建国及三名子女——刘强、刘芳、刘伟(均为化名)共同继承。因未实际分割,该房屋转为四人共同共有状态。
此后多年,刘建国由非亲属唐女士(化名)长期照料生活起居。2020年7月,刘建国与唐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25万元价格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唐女士,并于当日完成过户。但唐女士承认:
实际未支付任何房款;
签订买卖合同仅为规避赠与高额税费,实为赠与;
过户时刘建国神志清醒,全程录像。
2024年1月,二人登记结婚;同年5月,刘建国去世。
刘芳(女儿)得知后认为:
一号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母亲去世后,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刘建国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严重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
所谓“买卖”实为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遂起诉至法院,请求:
1.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确认隐藏的“赠与关系”无效;
3. 确认一号房屋为父母遗产(后撤回此项,另案处理)。
唐女士辩称:
刘建国多次手书遗嘱、赠与协议,明确愿将房屋赠予她;
子女常年在国外,未尽赡养义务;
另一套房产已在2013年经西城法院调解分割,本案房屋属刘建国个人财产。
法院查明:2013年调解仅涉及另一套二号房屋,未包含一号房屋;刘建国的手书材料仅为单方意愿,无其他共有人签字同意。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刘建国与唐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确认双方就一号房屋形成的赠与法律关系无效;
❌ 驳回关于确认房屋为遗产的请求(属继承纠纷,需另案处理)。
三、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非刘建国个人所有
购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双方工龄;
李秀英去世后,其50%份额转为遗产,由四名继承人共同共有;
→ 刘建国仅对50%份额有处分权。
2.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构成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双方均承认未实际付款,交易仅为避税;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隐藏的赠与行为亦无效,因侵犯其他共有人权益
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刘建国未经子女同意擅自赠与,且事后未获追认;
→ 赠与行为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4. 手书遗嘱或赠与声明不能替代共有人合意
即使刘建国有赠与意愿,也无权处分他人继承份额;
2013年调解书仅处理另一套房产,与本案无关。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高风险操作,务必警惕:
⚠️ “假买卖真赠与”避税?法院可直接认定无效!
税务筹划应在合法框架内进行,虚构交易不仅无效,还可能被追缴税款。
⚠️ 老人处分房产,子女继承份额不可忽视!
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自动转为“配偶+子女”共有,未经全体同意的处分一律无效。
⚠️ 长期照顾≠自动获得房产
情感付出值得尊重,但不能替代法定权利。若确有赠与意愿,应通过全体继承人书面同意或设立有效遗嘱实现。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涉及高龄老人房产处置,务必做到:
1. 查清产权性质(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其他共有人?);
2. 取得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 避免“阴阳合同”,真实交易、真实纳税;
4. 如确需赠与,可通过公证遗嘱+生前赠与+补偿其他继承人等方式平衡各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