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陈志远(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乙公司(化名)股东林振华(化名)。林振华通过微信向陈志远推荐乙公司代理的泰国某公寓项目,称该楼盘“可炒楼花”——即先低价认购,待房价上涨后转手获利,并承诺可代为出租。
陈志远被说服后,决定购买该项目中的一号房屋,总价539万泰铢(约合人民币110万元)。随后,他按乙公司销售人员赵海峰(化名)指示分三笔支付购房款:
2018年10月31日:刷卡支付5万元意向金,乙公司出具收据;
2018年11月16日:向乙公司股东孙立军(化名)个人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36,702元作为首付款(约25%),乙公司出具收据;
2019年9月3日:再次按指示向另一股东周建国(化名)北京银行个人账户转账254,846元,但未获任何收据或发票。
此后,乙公司仅退还39,120元。因疫情原因,陈志远提出延期付款或转售房屋,乙公司口头同意。但当陈志远追问房款去向时,对方才承认:因泰国开发商拖欠佣金,乙公司未将任何款项支付给开发商。
截至起诉时,一号房屋未建成,更未交付,项目处于停滞状态。陈志远合同目的彻底落空,遂起诉乙公司,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共计502,228元。
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陈志远购房款502,228元。
三、法院说理
1. 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关系
虽无正式书面合同(原告称签约后未获合同文本),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据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乙公司以销售方身份收取购房款,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合意。
2. 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乙公司作为代理商,未将购房款支付给泰国开发商;
房屋至今未交付,项目无进展;
→ 构成《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3. 款项打入股东个人账户,不影响公司责任承担
原告系按销售人员指令付款,且部分款项有公司收据,应视为公司收款行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混乱,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乙公司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权利,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
四、律师提示
本案暴露出跨境房产投资三大高危风险,务必警惕:
⚠️ “炒楼花”多为营销话术,境外期房风险极高
尤其在无预售许可、无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极易“钱房两空”。
⚠️ 购房款切勿打入个人账户!
正规交易应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或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打入股东私人账户,一旦公司跑路,追偿难度大增。
⚠️ 无合同、无发票、无备案 = 零保障
原告连合同都没拿到,维权全靠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险些因证据不足败诉。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投资境外房产前务必做到:
1. 核实代理资质:确认中介是否获开发商正式授权;
2. 坚持资金监管:要求房款直接付至开发商监管账户;
3. 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房屋信息、交付时间、违约责任;
4. 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大额跨境支付需通过合法渠道,避免“地下汇款”导致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