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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腾退是否应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补偿?是否合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金与王金花系夫妻,郭金军系二人之子。王金与郭金军于2010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西民初字第16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5日判决:准予郭金军与王金离婚。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2010年12月,因经济适用房项目地块建设,郭金就85号房屋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定向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腾退补偿安置,约定:85号被认定占地面积267平方米,被认定房屋补偿建筑面积315.12平方米,其中首层建筑面积256.71平方米;认定人口为王金花、郭金、郭金军、王金;以认定人口人均45平方米作为选房面积,购买定向安置房一套二居室、一套三居室,实际选房面积192平方米;补偿款项包括:定向安置房政策性补偿费1004831元,剩余面积补偿款1593918元,设备、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205787元,工程配合奖220584元,未超占奖励费472680元,空院地补助100000元,一次搬家补助费6302元,二次搬家补助费3840元,空调、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危电移机改造费2350元,定向安置房周转费48000元(按认定人口每人每月500元),冬季补助费3200元(按认定人口每人每年400元),期房补助费(一次性付清房款补助)185000元。

2010年12月,郭金签订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约定:购买定向安置房一套二居室、一套三居室,回购价每平方米4500元,房款共计864000元,房款统一代扣代缴,已从补偿款项中扣除。扣除房款后的补偿款项已发放给郭金。双方认可:王金对85号被腾退房屋不享有权属;安置房现已交付;腾退后王金曾与郭金、王金花、郭金军共同生活,由郭金租房并支付租赁费用,双方同意从郭金应支付给王金的周转费中扣除2500元。腾退时,王金户籍未在85号。

依据《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腾退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腾退人房屋给予补偿,并对符合规定的户籍人口予以安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定向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被认定房屋面积的补偿由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补偿和剩余房屋面积补偿两部分组成。被认定房屋面积小于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的,按认定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其中,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按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对原房屋进行补偿。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费=(基准地价1080元/平方米金容积率修正系数K+基准房价600元/平方米+城市建设腾退补助费3000元/平方米)金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他奖励及补助。剩余房屋面积为认定房屋面积-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剩余房屋面积大于零时,对剩余房屋面积按照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剩余房屋面积腾退评估补偿价款={[(基准价格金容积率修正系数K+剩余补偿房屋面积重置成新价)金因素修正系数]+新商品房价补贴}金剩余房屋面积+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采用按人口安置方式计算,安置房按腾退人认定人口每人45平方米安置购买。被腾退人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因户型的限制,所购安置房总面积可按户型进行最小面积调整。对于一次性预缴全部购房款的被腾退人,根据选购户型,给予两居室8万元,三居室1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费。周转补助费按照认定人口为每人每月500元,一次性支付二年;冬季取暖费按照认定人口为每人每年400元补助。

在审理中,经释明,王金表示如果法院认定其不享有安置房的共有权,亦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作为被认定人口应得的征收利益,并由郭金给付相应补偿。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补偿协议及档案材料,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查明事实,王金系郭金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被安置人口,周转补助费、冬季取暖费均系按照认定人口的数量进行发放,故王金要求分得上述补偿四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腾退房屋后,双方曾共同生活且租房费用由郭金支付,双方均同意从郭金应支付给王金的周转费中扣除2500元,法院不持异议。依据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补偿系针对腾退时被认定房屋面积进行的补偿,仅按照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来区分补偿的标准,因王金对被腾退房屋中并无权属,对王金要求分割该部分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腾退政策,安置房的取得基础在于被腾退原房屋的权属,且选择定向安置补偿方式时,原房屋中相应面积只能取得定向房屋安置补偿,而不能取得按照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房按照认定人口每人45平方米安置购买,仅系确定被腾退人应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认定人口在对被腾退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其系认定人口而对安置房享有所有权。现王金对原被腾退房屋并不享有权属,其主张对安置房享有共有权,并要求郭金给付相应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应指出,依据腾退政策,王金作为认定人口应当获得安置,且在实际购买安置房时,郭金使用了王金依据政策可购买的安置房面积,郭金因此获得了相应利益,应当适当对王金进行补偿。经释明,王金表示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郭金应给付其作为认定人口的补偿,故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及政策规定酌情判定王金应获得的补偿数额。此外,一次性付清房款补助系针对一次性预缴全部购房款的被腾退人给予的补助,并非针对王金的被认定人口资格所发放,故对王金要求分割该部分补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郭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金腾退补助费一万零三百元及经济补偿十六万七千元;二、驳回王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金、郭金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金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王金的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基于人口所取得的拆迁利益理应有上诉人的份额;一审法院以一次性付清房款费用并非针对王金人口资格发放,适用法律不当;我方的要求已经扣除了各项成本和利益损失。

郭金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支付王金腾退补助费及经济补偿。郭金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我方支付腾退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王金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王金的上诉,答辩称,不同意其上诉请求,要求驳回该上诉。

对于郭金的上诉,王金答辩称,不同意其上诉请求,要求驳回该上诉。

对此,王金花、郭金军答辩称,同意上诉人郭金的上诉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拆迁安置所发挥之职能,除对所有权人物权的补偿外,还应兼顾共居人的居住利益。

本案中,王金系郭金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被安置人口,周转补助费、冬季取暖费均系按照认定人口的数量进行发放,故王金要求分得上述补偿四分之一,应予以支持。

依据拆迁安置政策,安置房的取得的权利来源在于被腾退原房屋的权属。依据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补偿系针对腾退时被认定房屋面积进行的补偿,仅按照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来区分补偿的标准,因王金对被腾退房屋并无共有权,对王金要求分割该部分补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安置房按照认定人口每人45平方米安置购买,仅系确定被腾退人应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认定人口在对被腾退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其系认定人口而对安置房享有所有权。故王金对原被腾退房屋并不享有权属。

但王金作为认定人口其居住利益应当获得补偿,且在实际购买安置房时,郭金使用了王金依据政策可购买的安置房面积,郭金因此获得了相应利益,应当适当对王金进行补偿。一审法院依据对房屋价值的预估、拆迁政策酌情判定王金应获得的补偿数额,并无不当。

而一次性付清房款补助系针对一次性预缴全部购房款的被腾退人给予的补助,并非针对王金的被认定人口资格所发放,故对王金要求分割该部分补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金、郭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三十九元,由王金负担三千九百一十六元(已交纳);由郭金负担一千九百二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三百五十六元,由王金负担一万一千六百七十八元,已交纳;由郭金负担一万一千六百七十八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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