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律师文集> 正文

卖方违约致使房屋存在抵押情况,买方起诉至法院能要求双倍返还定定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3日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涉案房产按总价513万元转让给原告,该价格包含房产内装修家电等。并约定原告在签订协议一天内支付150万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应在60日内还清该房产的所有抵押贷款,然后过户给原告,过户当天原告付清尾款。原告依约于2016年3月3日将150万元定金支付至被告在《房产转让协议》中指定的收款账户,但至今被告迟迟未将房产过户给原告。依照《房产转让协议》第4条违约责任第①条约定“甲方(即被告)未能在60天内还清该房产的抵押贷款,视为违约,应双倍退还已收订金,本协议终止。”而被告安某与被告季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季某亦签署了《房产转让协议》,应共同返还该等款项。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安某、季某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定金150万元,双倍返还部分按房产总价20%即102.6万元返还;2、解除《房产转让协议》。


  2、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做答辩。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查明:2016年3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乙方)及被告安某(甲方)经友好协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转让涉案房产达成协议:1、甲方将涉案房产转让给乙方,总价为513万元,该价格包含房产内装修家电等;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一天内支付150万元给甲方作为订金,甲方应于60天内还清该房产的所有抵押贷款,然后过户给甲方,过户当天乙方付清甲方所有尾款;3、该房产交易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4、违约责任:①甲方未能在60天内还清该房产的抵押贷款,视为违约,应双倍退还已收订金,本协议终止。②规定时间内,在甲方还清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因乙方原因未能过户,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无需返还已收订金,本协议终止。协议落款处转让方有两被告的签名及捺印,受让方有原告的签名及捺印。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安某的银行账号分两次共转入150万元。


  涉案房产于2001年6月29日登记于被告安某名下。2016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抵押给A公司,至今未解除抵押登记。2017年6月20日,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2017年6月23日、27日、30日及8月3日,涉案房产又被多家法院多次轮候查封。


  原告称根据查询的涉案房产产权、抵押及查封信息得知,其与被告签订《房产转让协议》时,涉案房产并不存在抵押登记,但原告不知情,在合同约定的60天赎楼期内,原告当面或通过电话口头催过被告,被告一直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晚点才能过户,直到原告联系不上被告后起诉,才得知涉案房产是在签署房产转让协议后于2016年12月9日被被告抵押了,签订房产转让协议时并没有抵押。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曾某与被告安某、被告季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


  2、被告安某、被告季某向原告曾某退还150万元;


  3、被告安某、被告季某向原告赔偿双倍定金部分102.6万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履行。


  协议虽约定了原告在签订协议当天支付订金150万元,但依据整个协议的内容,该“订金”实际具有“定金”的性质,但依照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房产转让协议》约定的房产交易总价为513万元,150万元已超过房产交易总价的20%,超过部分不应认定为定金,可认定为购房款,故原告支付的150万元中有102.6万元为定金,其余47.4万元为购房款。原告已依约在协议签订当天支付了150万元,被告安某未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并于2016年12月9日将涉案房产另行设定抵押登记,且涉案房产于2017年6月、8月被多家法院查封,导致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安某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请求解除房产转让协议,被告安某退还150万元,并赔偿双倍定金部分102.6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安某一人名下,但被告季某在《房产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方处签名捺印,被告季某亦是该协议的一方合同主体,应履行该协议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季某与被告安某共同承担返还已付款项150万元并赔偿双倍定金部分102.6万元的责任,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