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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陈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2. 诉讼费由相关亲属承担。
事实与理由:陈曦与陈峰系亲兄妹关系,二人父亲系陈建军。陈曦原有住房为二号房屋,其与父亲陈建军均居住在此。因陈建军年老多病,需长期在附近医院就医、复查拿药,为方便照顾父亲,陈建军提出想在医院附近居住。陈曦出于孝心,于2018年8月18日卖掉自己名下的二号房屋,并于2019年2月25日以父亲陈建军的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房屋购买后,陈曦便与陈建军一同居住在一号房屋内,悉心照料父亲起居。2019年6月27日,陈建军因疾病突然去世。陈曦认为,一号房屋虽以陈建军名义购买,但实际系其出资,并非陈建军的遗产,应归其个人所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曦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陈峰(哥哥)辩称:不同意陈曦(妹妹)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曦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 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明确载明该房屋为陈建军单独所有,系陈建军合法财产;2. 一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书,均由陈建军作为买受人独立签署,合法有效,进一步佐证房屋归陈建军所有;3. 陈曦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接收方系陈建军,并非一号房屋的出卖人,不能认定购房款系陈曦支付;且陈曦与陈建军之间存在大额债权债务关系,该转账款项不能认定为购房出资;4. 一号房屋系陈建军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应属于陈建军的个人遗产,陈曦所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陈曦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建军与卢慧敏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陈峰(哥哥)、女儿陈曦(妹妹)。2015年3月17日,卢慧敏去世。2015年6月15日,陈建军与于丽丽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2月9日,经A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019年6月27日,陈建军去世。
2015年12月4日,陈建军订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涉及部分房屋赠与事宜,但未提及一号房屋。庭审中,陈曦提交陈建军生前录制的视频,拟佐证遗嘱相关内容,但该视频亦未涉及一号房屋归属。
2018年8月18日,陈曦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二号房屋出售,房屋总价款600万元。2019年1月9日,案外人刘慧珍(出卖人)与陈建军(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与甲公司(服务方)、乙公司(居间方)分别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刘慧珍将一号房屋出售给陈建军,房屋总价款374万元。2019年2月14日,陈建军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另查,2018年12月26日,陈曦通过银行转账转入陈建军账户90万元;2019年1月19日,陈曦通过银行转账分别转入陈建军账户320万元、0.7万元。庭审中,陈曦主张上述款项均系其出售二号房屋的售房款,用于支付一号房屋的购房款及装修款。法院依职权调取陈建军账户流水显示,其账户内大额交易包括转账、现金支取等,购房款来源绝大部分为陈曦转款,亦有少量陈建军自有存款。同时查明,一号房屋的选房、购房、签署合同、办理过户、装修等事宜,均由陈建军自行完成。
裁判结果
驳回陈曦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陈曦承担。
法院说理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陈曦的出资行为是否等同于其对一号房屋享有所有权,以及陈曦与陈建军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陈曦主张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应就其与陈建军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关于购房款的支付与所有权的关系。从现有证据来看,陈曦确曾向陈建军转款400万余元,陈建军支付一号房屋购房款的来源绝大部分为该笔转款,但同时亦有陈建军自有存款。结合陈曦自述“陈建军想写自己名字”,且一号房屋的选房、购房、签署合同、过户、装修等全部事宜均由陈建军自行完成,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陈曦对一号房屋存在出资行为,并不能仅凭该出资行为就认定其对一号房屋享有所有权——出资行为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并无直接等同关系,不能替代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再次,关于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认定。借名买房的成立,需双方存在明确的借名合意(书面或口头约定),结合本案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陈曦与陈建军之间既无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借名约定。结合房屋购买、装修经过及居住情况等全部事实,亦不能推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行为。此外,陈建军2015年订立的遗嘱及陈曦提交的视频,均未涉及一号房屋的归属,不能作为陈曦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最后,陈峰关于“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建军名下,系其个人财产,陈曦出资不能改变物权归属”的抗辩,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采信。至于陈建军去世后,一号房屋作为其遗产的归属问题,可由相关亲属另案解决。
综上,陈曦基于出资行为及遗嘱相关内容,主张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亲属间借名买房、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结合本案及同类亲属间房产纠纷的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1. 亲属间房屋确权纠纷胜诉,核心在于“明确物权登记效力+驳斥借名合意+区分出资与所有权”。本案中,陈峰(哥哥)胜诉的关键是,我方协助当事人搭建了完整的抗辩逻辑:一是强调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建军名下,系其合法个人财产,物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二是精准拆解陈曦(妹妹)证据漏洞,指出其无书面借名协议、无口头约定佐证,不能认定借名买房关系;三是区分“出资”与“所有权”,明确亲属间的出资行为可能系赠与、资助,不能仅凭出资就主张房屋所有权,倒逼法院不予采信陈曦(妹妹)的主张。
2. 应对“亲属凭出资主张房屋所有权、主张借名买房”,重点在于“依托物权登记+否定借名合意+梳理债权债务”。此类纠纷中,原告(本案中为陈曦,妹妹)常以“实际出资、照顾亲属”为由,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我方的办案思路是:一方面,以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为核心证据,佐证登记权利人系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物权登记具有优先效力;另一方面,严格否定借名买房合意的存在,重点强调原告无任何书面、口头约定,且房屋购买、过户等全部事宜均由登记权利人完成;同时,若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可结合相关证据,主张原告出资系其他款项往来,进一步削弱其主张的可信度。
3. 亲属间出资购房,务必明确出资性质、留存相关证据,防范物权争议。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一是亲属间出资帮助购房时,应明确出资性质(是赠与、借贷还是借名买房),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二是房屋购买后,务必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切勿因亲属情谊忽视登记手续;三是若涉及亲属遗产继承,应提前梳理房屋权属证据(登记证书、购房合同、出资凭证等),明确房屋是否属于遗产,防范其他亲属提出不合理的物权主张。
4. 借名买房需满足“合意+实际出资+实际占有”等核心要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借名买房纠纷的认定较为严格,需同时具备双方明确的借名合意、实际出资、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等要件,仅有出资行为不足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若确需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借名原因、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同时留存完整的出资凭证、居住证明等,避免后续维权无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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