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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购房协议侵犯第三人权益时,第三人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黎资诉称:李耿和黎牛系夫妻,黎资系二人之子,黎牛去世后,李耿承租嘉年华小区669号公房,一家人居住在该房内,后该房拆迁,李耿与景澜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货币补偿款。后原告得知,二被告恶意串通,伪造亲属证明,将本属于李耿的安置房购买优惠转移给徐浩。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安置购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浩辩称:安置房屋购买优惠是李耿本人自愿转让,并经过几次转手才最终落到徐浩手中,且已经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徐浩与李耿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景澜公司辩称:李耿转让安置房购房优惠的转让对象不受亲属身份的限制,二被告并无恶意串通行为。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浩先是作为李耿的委托代理人与景澜公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以李耿名义获得安置房屋一套,随后又变更自己为购房人。二被告向法庭提供原告亲笔书写的证明文件,证明中原告明确表示同意李耿将安置房购房资格转让给第三人陈忠。据调查,陈忠又将其转让给徐浩。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李耿及原告二人均同意将安置房屋的购房资格转让出去,至于受让人,几经转让最终为徐浩。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受法律保护,原告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协议履行。综合本案已查明事实,可以确认二被告之间的安置房屋购买协议并未损害原告权益,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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