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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擅自处分房屋,该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果诉称:刘益、康顺系夫妻,育有刘果、刘熹二子女。沂蒙村966号院(房屋4间)是二老遗留的遗产,尚未分割就被刘熹私自卖给商高,原告查实商高并非本村村民,故请法院判决 1.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刘熹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商高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购房协议签订时,原告完全知情,且原告不是购房协议的当事人,不是本次诉讼的适格主体。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之间的购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商高已经支付房款,刘熹已经交付房屋,商高居住涉案房屋至今。


  四、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二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可以确定涉案房屋是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与刘熹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介于当时该遗产尚未分割,故原告与刘熹二人共同共有涉案房屋,各占1/2份额。刘熹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原告占有的涉案房屋份额,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涉案房屋是沂蒙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只能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购买、居住、使用,而买受人商高并非该村村民,亦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故二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人之间的购房协议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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