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周明与被告周芳系亲姐弟。2004年,周明因创业初期收入不稳定,原计划与朋友共同购房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但遭母亲反对。母亲担心周明日后擅自处置房产,便提议暂时借用女儿周芳的名义购房,待还清贷款后再过户给周明。
2004年6月,三人一同前往售楼处,由周芳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5.93㎡,总价33.3万元)。首付款7.3万余元由母亲提供(资金来源于周芳此前归还的10万元借款),后续银行贷款26万元亦由周明通过他人账户按月偿还。
房屋交付后,周明对一号房屋进行装修,并自住及出租至今近20年,期间物业费、供暖费、水电、宽带等均由其缴纳。所有购房发票、契税凭证、房产证原件均由周明保管。
2005年,周芳与其丈夫王某协议离婚时,在一份《补充说明》中明确写道:“一号房屋实为周明购买,仅借用周芳之名,与双方无任何关系。”该文件由周芳、王某签字确认。
2018年后,因周芳长期旅居海外且拒绝偿还其他借款,周明要求其配合过户遭拒。周芳夫妇辩称:
双方无借名合意;
购房款系其在日本打工所得;
周明支付房贷是抵扣“房屋使用费”;
《补充说明》系伪造,不予认可。
周明遂起诉,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并判令周芳及王某协助办理过户。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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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周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周明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明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虽无书面借名协议,但亲属间口头约定可成立
法院指出,亲属间基于信任常不签书面协议,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关键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出资事实:首付款从周明账户支出,贷款由其长期偿还;
持续占有:近20年自住+出租,缴费凭证齐全;
权属凭证持有:房产证、发票、契税单均由周明保管;
母亲出庭作证:证实购房系为周明,周芳无购房意愿;
离婚《补充说明》:明确写明“房屋实为周明购买,仅借名”。
被告抗辩缺乏证据支持
称“用日本打工收入购房”,但未提供有效汇款或取款记录对应首付款;
主张“房贷是使用费”,但未举证双方存在租赁或抵扣约定;
否认《补充说明》真实性,却未申请笔迹鉴定或提供反证。
高度盖然性标准已满足
综合家庭关系、出资、使用、证言、书面说明等,法院认为借名买房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