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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借名买房,法院不支持房屋增值索赔|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磊、李婷夫妇因不具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2014年与父亲王建国及其配偶张秀兰商议,借用二人名义向甲置业公司购买一号房屋(限价商品房)。

 

购房过程中:

 

全部房款119万余元、装修费3万余元及各项税费均由王磊、李婷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王磊一家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

产权登记在王建国与张秀兰名下,各占50%份额。

2017年,张秀兰去世。2020年,王磊与父亲共同办理公证,王建国自愿放弃继承张秀兰名下50%份额,该部分产权由王磊继承。至此,王磊实际持有房屋50%份额。

 

此后,王磊起诉父亲,要求:

 

返还其代付的另50%购房款(约59.7万元);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40万元;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装修损失2万元。

王建国辩称:“我不知道谁出的钱,买房的事我不清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支持返还购房款597,216.94元;

 

❌ 驳回增值损失、利息、装修赔偿等全部其他请求。

 

即:借名买房虽成立,但因违反政策无效,仅退本金,不赔增值。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全部购房款由原告支付;

房屋由原告长期占有、使用、装修;

被告自认“知道用其名义申请”,仅称“不知后续细节”;

→ 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合意。

但借名购买限价房行为无效

 

限价商品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国家对其申购资格、转让条件有严格限制。

 

原告因无资格而借名购买,规避住房保障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52条,借名协议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后,财产应返还,但损失不赔

被告未出资却登记为产权人,应返还其名下对应房款;

但原告明知无资格仍操作借名,系主要过错方;

房屋一直由原告使用,且已通过继承取得50%产权;

→ 再主张增值、利息、装修损失,于法无据。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限价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严禁借名购买!即使亲属之间,也属无效;

合同无效≠血本无归:可主张返还出资,但可能无法获得房屋增值收益;

父母让渡购房资格给子女,风险极高:一旦纠纷,可能“钱房两失”;

若确需借名,务必评估政策风险——保障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法律红线不可碰!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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