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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不打官司,等于把房送给债权人|房地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5年,王秀兰因原住房拆迁获得57万余元货币补偿。

 

其子王志远当时无房,母子二人同时申请限价商品房资格。

 

因王志远的摇号资格先获批,双方协商:

 

由王秀兰全额出资,以王志远名义购买一号房屋(限价房),产权归王秀兰所有,王志远一家可共同居住,满五年后过户。

 

2011年12月8日,母子签署《协议书》明确上述约定。

 

此后,王秀兰支付全部购房款,并长期承担物业、供暖等费用,与儿子一家共同居住。

 

2015年,王志远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刘建华起诉,法院判决其偿还920余万元。

 

2022年,法院启动强制执行,拟拍卖登记在王志远名下的一号房屋。

 

王秀兰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

 

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实际所有权人;

有书面《协议书》为证;

房屋系全家唯一住房,依法不得拍卖。

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王秀兰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

 

✅ 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 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王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即使存在出资和协议,也不能阻止债权人执行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房产。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

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志远名下,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王秀兰虽提供《协议书》,但签订时间晚于购房合同,真实性存疑;

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全部房款由其支付,证据链不完整。

借名协议仅产生债权效力,不产生物权效力

即便协议真实,也仅在母子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王秀兰仅有权请求儿子配合过户,但不直接享有房屋所有权;

该权利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于法院强制执行。

不能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

债权人刘建华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信赖王志远为产权人;

其申请执行行为合法,属于善意第三人;

借名买房本身存在规避政策风险,法律不保护“隐藏权利”对抗外部债权人。

“唯一住房”抗辩不成立

最高法规定,唯一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仍可执行(如提供安置费);

本案未证明执行将导致基本生存无法保障;

且房屋面积、价值较高,不属于“生活必需”范畴。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最大致命伤:无法对抗执行!

 

一旦登记人负债,房子极可能被拍卖,出资人只能向登记人追偿——而此时对方往往已无财产。

协议签得再晚,也难补救:

 

本案协议在购房一年半后才签署,反而暴露“事后补证”嫌疑,削弱证明力。

限价房、经适房借名风险更高:

 

此类房屋本就限制交易,借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政策,协议无效。

重要提醒:

 

本案中,王秀兰若在(满五年可过户时)立即起诉权并查封房屋,或许能保住房产。拖延=放弃权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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