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3年3月5日,村民李秀兰(化名)与前婆婆王桂芳(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23万元价格购买位于某村的一号宅院,包括北正房五间、东厢房两间。签约当日,李秀兰付清全款,王桂芳交付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俗称“红本”)。此后,李秀兰因房屋漏雨,对正房加装了彩钢屋顶,并搬入居住至今。
该宅院最早由王桂芳于2003年以6000元从同村村民梁建国(化名)处购得,并于2004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在自己名下。2006年,王桂芳因“买断工龄”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宅基地使用权未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李秀兰与王桂芳原为婆媳关系,后因家庭变故解除姻亲关系。购房时,双方邀请村民赵文涛、杨志明作为见证人,协议由赵文涛代笔,各方签字捺印,程序规范。
然而,在当地开展农村宅基地“二次确权”过程中,王桂芳突然反悔,称“不想卖了”,试图收回房屋。李秀兰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王桂芳在庭审中承认:
协议真实;
房款23万元已收;
房屋和红本均已交付;
但“现在就是不想卖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李秀兰与王桂芳于2023年3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三、法院说理
1. 买方具备合法购房资格
李秀兰户籍为本村农业家庭户,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有权受让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这是认定合同有效的前提。
2.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
协议有买卖双方、两名见证人签字,形式完备;
房款已付清,房屋及权属证件已交付;
买方已实际占有、修缮并长期居住;
→ 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全部要件。
3. 卖方“反悔”无法律依据,违背诚信原则
王桂芳虽已转为非农户口,但其作为原权利人,在出售时仍持有合法权属证明,具备处分权。
其在收款交房后仅以“不想卖了”为由反悔,既无法定撤销事由,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4. “二次确权”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效力
宅基地确权是对权属状态的行政确认,不能否定此前合法有效的民事交易。若确权登记与实际权属不符,可凭生效判决申请更正。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农村房屋买卖中的关键要点:
✅ 买方必须是本村农业户口,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 即使卖方已“农转非”,只要其仍是登记权利人,仍有权处分房屋;
✅ 有见证人、书面协议、付款凭证、实际入住,是确权四大支柱;
❌ “后悔了”“不想要了”不是合法解约理由,法院不会支持情绪化反悔。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涉及亲属间或熟人之间的农村房屋交易,更应注重程序规范:
1. 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四至、价款、交付方式;
2. 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
3. 保留付款流水、交接清单、修缮记录;
4. 尽快通过诉讼或行政途径完成权属确认,避免政策变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