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0年2月1日,村民赵建国(化名)与刘志强(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56万元价格购买位于某村的一号宅院,包括正房5间、东厢房3间、西厢房3间,并当场付清全款。刘志强将宅院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并交付。
该宅院原登记土地使用者为王德发。根据赵建国提交的流转材料显示,该宅院历经多次转让:
王德发于2002年将宅院出售给李文斌;
李文斌于2007年转卖给周立军;
周立军于2012年出售给刘志强;
最终,刘志强于2020年将宅院出售给赵建国,并将此前历次买卖协议原件一并移交。
赵建国系该村农业家庭户口,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取得本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资格。
交房后,赵建国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刮白、更换门窗),并携家人入住至今。
然而,数年后刘志强突然反悔,称“当初卖便宜了”,要求收回房屋,甚至试图驱赶赵建国一家。多次协商无果后,赵建国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于2020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刘志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赵建国与刘志强于2020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三、法院说理
1. 买方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交易主体适格
赵建国户籍为本村农业家庭户,依法有权受让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当前司法实践,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2. 协议真实、价款清晰、履行完整
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范围、价款(56万元)、交付方式;
赵建国当日付清全款,刘志强交付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赵建国已实际占有、装修并居住多年,形成稳定生活状态。
3.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移,符合政策导向
虽然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但地上房屋可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由买受人继续使用。本案未向非本村人员或城镇居民出售,不触及“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房”的法律红线。
4. 卖方反悔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刘志强在收款交房多年后以“价格低”为由反悔,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合同效力认定。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农村房屋交易提供重要参考:
✅ 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农房,只要买方是本集体成员,通常合法有效;
✅ 保留历次流转协议、付款凭证、土地证、居住证明等,是维权关键;
❌ 若买方为城镇户口或外村村民,合同极可能被认定无效,风险极高;
⚠️ 即使没有不动产权证,只要交易真实、身份合规,仍可通过诉讼确权。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提醒:
购买农村房屋前务必做到“三查”:
1. 查身份:确认自己是否为本村农业户口;
2. 查权属:核实卖方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查看历次买卖链条;
3. 查手续:尽量签署书面协议,保留付款记录、交接清单、土地使用证等。
一旦发生纠纷,及时起诉确认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