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建国与周秀兰系夫妻,育有两子:李明(化名)、李强(化名)。二人分别于1998年、2017年去世,未留遗嘱。
一号房屋(朝阳区)登记在周秀兰名下;
二号房屋(西城区瓦房)登记在李建国名下。
两套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由李明、李强各继承50%份额。
2018年6月,李明与弟弟李强及其妻子陈芳(化名)签订《协议书》,约定:
李明委托李强出售两套父母房产;
李明配合办理继承公证等手续;
售房款扣除费用后,双方各分50%。
随后,李明配合完成继承公证——放弃继承权,将两套房均过户至李强一人名下(实际为便于出售操作)。其中,二号房屋已成功过户至李强名下,一号房屋因故未过户,仍登记在周秀兰名下。
2021年底,李强通过甲公司中介,以1250万元价格与买家谢某签订二号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李明之女李婷(化名)居住在该房内,拒绝搬离且未迁户口,导致无法交房。
李强多次催促李明协调无果,最终于2022年2月单方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定金20万元+佣金20万元,合计290万元。
此后,李强要求李明承担部分违约金,否则不再出售任何房产。李明认为:
违约金未经其同意;
解约系李强自行决定;
协议已无法履行。
2023年10月,李明正式发函解除委托协议,并起诉要求:
1. 解除《协议书》;
2. 确认两套房屋由兄弟二人各占50%产权。
李强夫妇辩称:
是李明不配合过户一号房屋、不安置女儿才导致交易失败;
损失应由李明承担;
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协议书》于2023年10月20日解除;
❌ 驳回李明关于直接分割房屋产权的请求(需另案提起继承诉讼)。
三、法院说理
1. 委托合同可随时解除,无需对方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李明作为委托人,已正式通知解除,协议自送达之日(2023年10月20日)起失效。
2. 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解除具有正当性
双方因女儿居住、违约金承担等问题长期僵持;
微信拉黑、沟通中断,信任基础彻底破裂;
→ 继续履行委托已无可能。
3. 房屋产权归属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虽然双方曾通过公证将房产“全部归李强”,但真实目的是为出售便利,并非放弃继承权;
房屋仍属父母遗产,产权份额应通过继承纠纷程序确认,而非在委托合同纠纷中直接分割。
4. 违约金损失可另行主张,但不影响合同解除
法院未对250万违约金是否合理作出认定,仅指出:若李强认为存在实际损失,可另案起诉索赔。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家庭房产处置中的三大风险:
“为卖房做继承公证”不等于放弃继承权:务必保留书面说明或补充协议,避免被认定为真实放弃;
委托亲属卖房需明确权限与责任边界:大额违约、解约等重大决策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居住人不搬≠不能卖房: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腾房,而非直接解约承担高额违约金。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房产时,若选择委托一人出售,应:
1. 签订详细委托协议,明确解约条件、违约责任分担;
2. 对房屋内居住人提前制定搬迁补偿方案;
3. 遇纠纷及时协商或诉讼,避免情绪化解约造成巨额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