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5年,陈建国、王秀兰因年事已高,欲将所居6层无电梯房屋置换为同小区一层住房。经中介甲公司推荐,选定一号房屋,总价290万元。
因二人均超65岁,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亲家赵玉梅符合,经双方子女(陈静与刘洋)协商,决定以赵玉梅名义购房并申请100万元贷款。
房屋于2015年8月登记至赵玉梅名下。此后,陈建国夫妇持有房产证、装修入住,并缴纳物业、水电等费用。
2017年,因子女离婚且亲子关系争议,两家关系破裂。赵玉梅夫妇要求陈建国夫妇搬离,后者则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判令过户至陈建国名下。
陈建国夫妇主张:
全部房款由其出资(含偿还子女垫付部分);
录音中赵玉梅曾说“房子肯定是你们的”;
长期实际占有使用。
赵玉梅夫妇辩称:
陈建国夫妇仅出借95万元;
其余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己方支付;
同意对方居住仅为方便照顾孙女;
从未达成借名买房合意。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建国、王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需有明确合意,口头约定亦需充分证据
原告虽提供录音、转账、居住等证据,但无任何书面协议,录音内容模糊(如“该解决时就解决”),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
被告对关键事实作出合理解释
房产证存放在房屋内,因房屋由原告居住,自然由其保管;
居住系为接送孙女,符合常理;
贷款以赵玉梅名义办理并结清,银行流水显示其账户还款。
物权登记具有法定公示效力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归属的法定依据。在无充分反证情况下,登记人即推定为真实权利人。
出资不等于所有权
即使原告确实出资部分款项,也可能构成借款、赠与或家庭内部资助,不能直接推导出借名买房关系。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成功守住登记产权,关键在于瓦解“出资=所有权”的错误认知。对类似客户,建议:
坚决否认“借名合意”,强调“借款”或“资助”性质
即使收过对方钱款,也要明确其法律性质(如本案95万元可主张为借款),避免被认定为购房出资。
对原告控制的证据(如房产证、居住)提前准备合理解释
“因对方居住所以证件在其处”“为照顾孩子同意暂住”等说法,符合生活逻辑,易被法院采信。
强化登记人的履约行为
保留贷款还款记录、税费支付凭证,证明自己是真实交易主体。
利用“无书面协议”这一致命弱点
亲属间借名买房若无协议,法院普遍持谨慎态度。可强调:“若真为借名,为何不签协议?”
警惕录音陷阱,回应要克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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