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李伟明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以938万元购买一号房屋,2014年取得房产证,登记为“单独所有”。
李伟明称,房屋为其个人财产。2016年,其与前女友陈雅婷(曾保持多年亲密关系)因感情破裂发生纠纷。陈雅婷入住一号房屋,拒不搬离。
李伟明遂起诉,要求:
陈雅婷立即腾退房屋;
支付48个月房屋占用费110.4万元(按2.3万/月);
返还购房发票、物业合同等原件。
关键转折:
在另案诉讼中,陈雅婷提交了2013年双方签署的《共同投资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双方各出资50%;
各享有50%产权份额。
法院经审理,于A号判决中认定:
两份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陈雅婷与李伟明各享有50%产权。
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本案法院判决:驳回李伟明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生效判决已确认共有权,具有既判力
A号判决已认定陈雅婷为50%共有人,李伟明不得再以“单独所有权”主张返还原物。
共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共有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297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陈雅婷作为50%共有人,居住一号房屋合法有据。
占用费主张无法律基础
共有人之间不存在“租赁”或“侵占”关系,李伟明无权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
购房资料由共有人持有属正当行为
发票、合同等是产权凭证的一部分,共有人有权保管,无需返还。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策略如下:
优先通过确权之诉固定共有关系
在对方提起腾房诉讼前,主动起诉确认协议效力与产权份额,抢占法律先机。
协议内容必须清晰、可履行
《共同投资购房协议》明确约定了出资比例、产权比例,避免模糊表述(如“帮忙买房”“以后再说”)。
利用“既判力”阻断后续骚扰诉讼
一旦确权判决生效,对方再以“物权保护”“返还原物”起诉,将大概率被驳回。
警惕“情感关系”掩盖下的财产权益
即使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只要协议真实、意思表示自由,法院仍会尊重契约精神。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