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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婚后房屋份额留给小女儿,大女儿起诉分房失败|北京遗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李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小雅。王先生与前妻另育有两女王大梅、王小梅。2009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共同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9月,王先生因病去世。生前,他于2014年12月15日亲笔书写两份内容基本一致的《遗嘱》,均载明:“我死后,将我和爱人共有的一号房屋中我的份额,全部由小女儿王小雅继承;存款归我爱人李女士所有。”

 

王先生去世后,王小雅与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一号房屋中王先生的50%产权份额由王小雅继承;

李女士继续享有其50%份额。

王大梅(长女)坚决反对,提出多项质疑:

 

遗嘱存在数字涂改(如“2014”被划掉、“1”由“0”改写);

签名字迹不一致;

一份遗嘱上有李女士签字,疑似“共同遗嘱”;

无法证明王先生立遗嘱时神志清醒;

未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程序违法。

她主张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王小梅(次女)则书面声明:尊重父亲遗愿,若自己有继承份额,自愿赠与妹妹王小雅。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号房屋50%产权份额归李女士所有;

50%产权份额由王小雅继承;

驳回王大梅关于遗嘱无效的全部主张。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

 

两份遗嘱内容一致,仅形式略有差异;

虽有数字涂改(如“2014”划线后重写),但未改动遗嘱核心内容,且符合日常书写习惯(老人写数字常需修正);

李女士在其中一份遗嘱上签字,仅表明知悉,并非共同立遗嘱,不影响王先生单方处分个人财产的效力;

王大梅虽质疑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反证;

结合王小雅长期在北京照顾父母、承担医疗及丧葬费用等事实,可佐证遗嘱系王先生真实意愿。

法院强调: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自书遗嘱真实有效。

 

此外,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仅能处分其50%份额,遗嘱对此表述清晰,合法有效。

 

四、本文由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律师提示:

 

自书遗嘱允许合理涂改:只要不改变核心意思,日期、姓名等局部修正不影响效力;

配偶在遗嘱上签字≠共同遗嘱:仅作为见证或知悉,不构成对他人财产的处分;

质疑遗嘱需主动举证:不能仅凭“看起来不像”“有涂改”就否定效力,必要时应申请司法鉴定;

赡养付出是重要佐证:长期照料父母,可间接证明遗嘱真实性;

多份遗嘱内容一致,反而增强可信度:说明立遗嘱人意愿坚定,非临时起意。

如您面临类似家庭继承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确权,避免亲情破裂与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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